想請問各位大大
拍賣賣出商品如果客人不滿意要退貨
要求客人需自行承擔來回運費+拍賣3%手續費+17元轉帳費用
這樣合理嗎???
cset223 wrote:
這麼苛責阿?那如果有...(恕刪)
如果你只是業餘的賣自己一些用不到的東西的話,以下法規提供給你參考,我用這法規擊退不少小白買家,如果你是專業的,那可能就沒辦法了,以下是我拍賣我用不到的一台NB的時候,一位小白買家堅持顧客一定有所謂七天鑑賞期,我所回覆的.....
消保法是在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而所謂「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參閱消保法第2條第2款),然而我非以販賣NB為業,亦即我不是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如此、我所拍賣的東西便無適用消保法餘地,換句話說,你無法主張所謂「七天鑑賞期」之解約規定,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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