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大貨車司機黃聖德93年間連續違法清運建築廢棄物,被竹縣環保局連開2張罰單,總罰款金額22萬元,時任環保局長的巫健次涉嫌違背裁量權,僅因黃某片面陳情書請求,即均予免罰,新竹地院昨天依貪污圖利罪判巫健次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恕刪)
「撞死送報孝子 英商判2年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16/143/2o4pz.html
林克穎不滿被起訴,曾開記者會痛斥彷彿「義和團排外事件」,但法官勘驗相關監視器畫面並傳喚泊車小弟,仍認定林酒後撞死黃逃逸,且犯後態度不佳,昨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罪判他二年六月,執行後驅逐出境。...(恕刪)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
突然感到為了兩車垃圾廢棄物被判貪污22萬得七年徒刑
相比之前的酒駕撞死人逃逸判兩年半
一個放水撤銷價值22萬罰單就被判七年
而撞死一條人命兼逃逸判兩年半
來列表比對一下
1.罪名:貪污罪 <=> 過失致死、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2.價值:兩車垃圾22萬罰單 <=> 一條人命
3.刑罰:七年有期徒刑 <=> 兩年六個月
若按比例原則來看得話
撞死人CP值真高啊
台灣人人命真賤
連22萬都不如
寧可撞死一個人也不要貪污22萬?
當然這比例原則很奇怪
還有貪污更多錢的也不過多關2~3年而已
這環保局長太衰,要嘛就貪個幾億也是關這樣
不過有個特點是人命不值錢啊
連人權很爛被美國嫌到要死的大陸
酒駕撞死人都判得比台灣嚴重
到底誰重視人權?
奇怪的比例原則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