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位退職員警轉任的保全員
談到良民證的問題(他沒提供給保全公司)
他說:
警察不用申請良民證,因為警察不調查警察
而且如果有刑事記錄;也當不成警察了
(以上;我可以理解)
我問他: 包括離職跟退休的警察都一樣嗎?
他 說: 都一樣,只要當過警察都不用申請良民證
(以上;我不能理解)
1.如果退職警察犯了刑事案件沒記錄嗎?為什麼不能提供刑事犯罪資料?
2.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保全公司是不能聘任為保全員的,難不成要保全公司背黑鍋?
事實是如何呢?
是該名退職警察轉任的保全員在逃避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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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該員說法是:有去申請;而主管單位不提供
理由如以上文述
phillin59 wrote:
最近遇到一位退職員警...(恕刪)
2.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保全公司是不能聘任為保全員的,難不成要保全公司背黑鍋? ---> 不一定,有些特殊經營模式的保全公司,專門吸收有前科的人員擔任保全員.
phillin59 wrote:
請問:素行調查的調查...(恕刪)
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1、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2、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3、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4、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5、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
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6、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請問:素行調查的調查...(恕刪)
10條一是保全業法規定的 是有法律效用
各分局有一專員 專門管轄 轄區內保全公司
基本上不是保全公司送的素行調查 該警官
是不會調查
而且在進行素行調查會有同意書
需要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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