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接到一通令人匪夷所思的電話
是台中"水湳派出所"打來的
一位周姓員警告知我說我有可能涉及了詐騙刑事案件
他先問我身分證有沒有遺失過? 去年有沒有出現在台中?
因為都沒有 所以我也回答沒有
他說我用我的證件開立了安泰銀行以及玉山銀行的帳戶
並且用一本兩萬五千元價格賣出,讓其他人用此兩個帳戶從事非法事情
問我明天有沒有空,到台中水湳派出所說明
我覺得很匪夷所思,莫名奇妙接到這樣子的電話,要我明天去台中一趟
我是不用上班啊,警察說過去人民就要過去嗎?
超速開罰也要有罰單與超速照片啊
我其實不是很開心這位周姓員警的態度
他說如果我不過去什麼台中水湳派出所到案說明(他說我現在是涉案嫌疑人)
他就會以刑事案件上交法院處理,還說到時候我在置之不理的話就會遭到通緝
還說什麼每個犯案的都會說自己沒有做過,所以才要我過去說明
我是覺得很奇怪,他說我的身份證號與我的住家地址都是正確的
但是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應該只是用電話通知嗎?
如果真的有帳戶被盜用或是什麼之類的,派出所應該會發個什麼公文來之類的吧?
請問警察查案是這樣子擾民的嗎? 有點語帶威脅說如果我不過去一趟會怎樣怎樣的
有沒有懂相關法律的朋友們幫我解惑一下?
非常感謝
關於這樣的議題,相信有許多網友心中都有疑惑,網路上充斥許多不正確的應對方式,茲就正確應對流程整理如下:
一、警方首先需要成案,也就是警局本身分案辦理(出現案號),這一部分需要當事人到場說明(做筆錄)或是警方自行補強證據(有旁證可茲分辨)才有成案的可能,又補強證據似嫌麻煩並且不易,因此以(約談、說明、了解、談談...等等)為名,要所謂關係人到警局說明(被視為自願到案說明)就顯的方便且輕鬆很多。
二、所以,如果警方來電,請要他正式來函,沒有警局正式來函,不去。
三、警局來函,如果來函中對你的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不去。
看到二和三的應對方式,很多網友應該會問到,不去後警方的應對方式為何?因為本案尚未成立,如果警方硬要成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直接將他手邊現有的資料送交地檢署請檢察官傳喚你到案說明,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檢方會退回警局併請警方補正(證)後,再行移送。
然後又回到一的問題,既然他要爲的是績效或是補額,當然越迅速越好,越麻煩越不要碰觸,警方再來的模式為繼續發函給你(不論幾次),不用理會來函內容中提到,如果不去會恐有觸犯刑事訴訟法第XXX條之虞。有些甚至連第幾條都不知道,會直接寫如果不來將逕行拘提到案說明或是羈押等等無俚頭的文字。
要注意的只是來函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1.如果是警察局,只要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不去。
2.如果是地檢署,一般稱謂都是(證人或被告),去,說法就得是案情而定。
四、如果你對警方的來函不理,理論上他可以對你這一個案子補強證據後再函地檢署,但前述已經說明清楚,警方要的事業績或是績效,所以他會同時發出多件一樣或是類似的函,如果有很多呆呆於自願到案說明,他就可以方便成案並達成所需目標(不論是業績或績效),那你這條難纏的魚(既然積點一樣),不釣也罷,就不會再發文給你(這一點尤其適用於非收文者居住縣市來函之警局。例:你住在台北,收到民雄警局來函要你到案說明、澄清、解釋...等)
五、雖然你知道應對的方式,請客氣以對,警方就不會為難你,如果你太過白目,要強辦,總是有辦法要你到案說明。
casavona628 wrote:
剛剛接到一通令人匪夷...(恕刪)
你可別忘了 你一定有辦過卡!當然就有你的個人資料! 本身自己就是金融機構資訊人員 手頭上客戶資料就有有兩萬多筆 內部當然是有簽下切結書 (如果資料外洩屬於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但不否認的 曾經有人電話中想出錢買個資 當然是遭到拒絕
200%是詐騙
話說我本人也曾經接過這樣的電話
台北某個分局警員打電話給我
問我是不是在某兩個銀行有開戶
我當然是說沒有
他就說被當人頭帳戶了
等會有行政執行處的檢查官打電話給我
要我把我的所有帳號給他
以免被查封
第一件事是打電話給銀行
把帳號改成要簽名 印鑑章 和本人到才能領錢
第二件事是看來電顯示
照著來電顯是打回去 -->果然是台北市警察局某分局
五分鐘後果然有自稱是行政執行處的檢察官打電話來問帳號
.....................
.....................
@#!#$$^$%&%&$ e04~~
這一件事有幾個問題
1. 行政執行處不會有檢察官吧~~
2. 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不會這麼有效率吧~~
3. 來電顯示不一定是真的
所以啊
不要鳥他~~
警察或是檢察官要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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