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有時候,一槍斃了他們真是太便宜了!!!
槍決他們,只痛個幾秒,了不起幾十秒,就歸西了。

但是被害家屬的痛,是幾十年、甚至終身的。
這比例會不會太大了

所以說,我想法務部應該做個更完美的規劃,
死刑全部廢除,
殺人犯,砍斷雙手(依輕重論,看要剁掉幾隻手指甚至整隻剁掉)
性侵犯,剪掉下體讓他絕子絕孫
詐欺犯,將舌頭割斷以避免繼續騙人
肇事逃逸,打成腳殘就不能再開車了
綁架擄人的,就關在牢房裡,三餐鞭刑伺候
殺害直系血親的,把眼睛挖出來(目無尊長),手砍斷!
販賣製造毒品的,每天灌瀉藥讓他爽一下!
放火的,全身淋汽油燒成重傷後自生自滅。
反正被害人遭遇到什麼對待,全部轉嫁給加害人就對了~~
這樣一來可以對外宣稱我們台灣沒執行死刑,一來可以徹底根除那些犯人在犯罪率,又可以減少政府養犯人所支出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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