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子快交屋了...需要用到銀行本票,
但是怕建商搞鬼或一直拖延--->不幫忙處理需要修正的瑕疵,
所以想藉由本票到期日來做消極的制約.
請問"銀行本票"上的到期日可以自己填寫嗎?
它有最長時間的限制嗎?(ex: 可以填三年後嗎?)
期待銀行界達人的幫忙
感激不盡....
2) 所以銀行本票形同現金的付款方式, 有問題的話買方根本無法拿賣方沒輒, 這是在當初簽約付款方式雙方就要取得共識的事, 我看你現在可能太晚了.
3) 所以你現在應該把合約細讀一下, 看看你的權益在哪裡, 如果未來有你擔心的事情發生的話, 而建商又不負責的話, 你可能只有蒐證和寄存證信函的方式要求解決, 再不然就要上法院.
minotti wrote:
1) 銀行本票等同於現金.........有效期限大概都是一兩個月吧, 這是規範若過期受款人或執票人不能兌現
chiluen wrote:
票據上的到期日,指於該日此票據具支付義務,效力等同現金。受票人可於該日後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義務,故應無付款無效日之規定吧!(意思就是受票人在該日後之任一日,均可請求支付)。
minotti 兄與chiluen 兄的說法好像有點不大相同?

那麼請讓我換個方式問看看好了.....
銀行本票&個人本票,
上面註明的"到期日",是有相同的解釋嗎?
各是哪種解釋呢:
1. 到期日之前,執票人不可兌現;要等待至到期日那天才能兌現
2. 到期日之前、後執票人都可兌現,到期日過後可請法院強制執行
3. 到期日前可兌現,到期日過後,不可兌現
4. 其他
再次拜託各位前輩的幫忙了
感激不盡.
銀行裏沒有"銀行本票"這個字眼, 你是指"本行支票"吧
所謂的本行支票, 是指銀行為發票人所發出的支票, 在使用方式上是絕對會兌現的鐵票
它的鸞生兄弟是"台支", 也是鐵票
想取得本行支票或台支一定是要用錢去換來的, 也就是銀行從你帳戶扣了錢後,才會給你 本行支票或台支
郵局有一種"匯票"的原理也是一樣的
就連出國旅行用的"旅行支票"也是, 要用白花花的銀子繳給銀行, 才換來的
所以, 發票日跟到期日都是同一天, 也就是銀行從你帳戶扣款那一天
沒有啥可以指定到期日的, 都是簽發那天就到期了
而且一簽出去就鐵定要兌現, 所以大家都叫他"鐵票", 跟現金有幾乎同等效力
你想要用本行支票來牽制建商是沒辦法的, 把本行支票拿給建商, 跟捧現金給他是一樣的
會造成你誤解的是"商業本票", 建商肯收嗎?就算肯收, 也沒辦法以房屋有瑕疵為裡由拒付
票據法上, 你一旦簽出去, 不論任何理由, 一定要付款, 不論持票人跟你有任何糾紛
唯有"扣尾款"才是可是可行的辦法
大家協商一下, 扣個幾萬尾款作後盾, 沒問題在給尾款
附上票據法第22條:
(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從條文上之解讀,應是自到期日起付款人需負付款義務。而依票據種類之不同,各別有不同之效力終止期限。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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