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公司算薪水每月廿一日到隔月廿日計薪,我預計三月廿二日離職,會這樣是因為我三月十九、廿日剛好輪休,為了怕公司婊我所以延後二天離職,但今天領班通知我說公司總經理批示我三月十八號就辦離職,我問人事這樣薪資有算滿一個月嗎?她回答說十八號離職當然就沒有了,請問公司這樣合法嗎?這問題我之前在友達也遇過但HR給我答案是有算一個月,因為我有做滿整月時數夠,所以我上來請問各位大大一下:
1 如果真的公司要我十八號離職,我可以要求公司發資遣單給非自願離職嗎?(因為是公司要我十八號就走 的) 跟我原來要求的不同
2 如果公司不給我要申訴可以到那個單位申訴(我在桃園縣工作)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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