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由本人親自撰寫 請管理員明察
教育部是否帶頭違反醫師法?? 我的疑慮? 讓非牙醫學系學生在醫院臨床執行醫療業務~是否違反醫師法~歡迎討論
最近有關於「口腔居家照護」的新聞
讓我想起國外從事「口腔居家照護」的業務 通常是由口腔衛生師所執行
在國外(歐美...包括中國) 這種「口腔居家照護」是口腔衛生師的工作
口腔衛生學系
要學口腔解剖學 胚胎與組織學 口腔顎面外科學 牙周病學 家庭牙醫學 流行病學 牙科補綴學 牙體復形學及牙髓病學 齒顎矯正學 兒童牙科學 口腔放射線學、口腔病理學 生理 藥理學 要考臨床病歷圖片
最重要的還有 ~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 高齡者及長期照護需求者口腔照護~ 臨床口腔衛生照護學~
當然也要到醫院臨床實習
實習課程包括
口外 保存 兒牙 牙周初診補綴矯正衛生局所 校外門診 校外門診........
教育部既然核准台北醫學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高雄醫學大學成立口腔衛生學系
那就應該讓這些口腔衛生學系畢業生能夠合法參加國考 能夠執業 如此才符合 教 考 用 的原則
回到主題
「口腔居家照護」健保給付有限
國外經驗,而牙醫師執行「口腔居家照護」業務成本遠高於口腔衛生師
基於錢用在刀口上的原則
當然要促成口腔衛生師法趕緊通過
否則叫這些學生到醫院臨床實習有什麼意義?浪費教學醫院醫療資源嗎?
況且非牙醫師不得執行的醫療業務如洗牙 補牙等~口腔衛生系學生可都是要在
台灣教學醫院實地實習~實際操作過才可能畢業~
請問這樣不就是教育部帶頭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嗎?
醫師法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Izac wrote:
口腔衛生系學生在醫院實習,不就是符合樓主列舉的醫師法28條第一項還有第二項嗎?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醫院只要說有牙醫師負責指導,這樣就行了。
醫師法28條第一項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以您的說法是把認可範圍擴大到<所有>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那
醫學院牙體技術系學生是否也可依據醫師法28條第一項~執行原來牙醫師執行之醫療業務
醫學院公共衛生系學生是否也可依據醫師法28條第一項~執行原來牙醫師執行之醫療業務
醫學院藥學系學生是否也可依據醫師法28條第一項~執行原來牙醫師執行之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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