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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刑法『..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十八歲降至十五歲

刑法『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現在青少年犯罪都以此為護身符

導致社會上一大堆未滿十八歲的拿刀、拿槍到處作亂

唯一的辦法是把十八歲降低,至十五歲或更低

才能有效嚇阻青少年犯罪
2010-12-23 11:03 發佈

yukiko wrote:
現在青少年犯罪都以此...(恕刪)

要引進鞭刑。

cowboytwn wrote:
要引進鞭刑。...(恕刪)


雙管其下才有效果~
嗯....
小弟倒覺的12歲,

而且要引進鞭刑~
想太多= = 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未滿18歲的人就是因為身心未成熟,
所以才有這一項刑法,引進鞭刑還比較有用 科科
yukiko wrote:
現在青少年犯罪都以此...(恕刪)



cowboytwn wrote:
要引進鞭刑。


鞭刑+1

另14~18 改為 12~15

其實小孩都懂善惡,只是因為沒有懲罰

有個記者說得很好:『這已經不是校園霸凌,而是校園犯罪』
以前,這種事情,少年隊是直接進校園逮人的
現在?
民代太大了~難道無法制裁這些民代?
所以應另立一條:『若有關說犯罪者,與罪犯等刑』


Sean葛格 wrote:
未滿18歲的人就是因為身心未成熟


身心未成熟?這是最好的托詞....
現在的『未滿15』跟以前的『未滿18』
身心...差不多吧~

就『身』不論,『心』也有人到80歲都不成熟的啊!(不是智障喔!)

cowboytwn wrote:
要引進鞭刑。..

+1
說的太好了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這是不可能通過的

光是人權、人本這關就過不了

他們會說這樣是違反人權

應該要給他們有改過的機會

不過卻從沒給過其他人機會

你放心人權、人本他們會站出來保護壞蛋的
如果沒記錯的話,日本因為轟動一時的"酒鬼薔葳聖斗事件"後,已經下修到16歲了...
更正:
2000年,日本國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不過,在2004年6月1日,御手洗憐美被11歲的「少女A」殺害(日本佐世保小學小六女生殺人事件)後,又再度引起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討論。

源頭不先處理掉!! 永遠都是有這問題 這只不過是因為這次玩太大 一次爆發出來


鞭刑打下去是其次! 新加坡鞭刑可怕只處是在於 打三鞭是分三次打 一年內打完 而且報紙會刊登出鞭刑照片
以警告其他人 那照片所有人看了都會怕 皮開肉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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