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iphone 4掉了,到警察局報案,並提供清析小偷畫面,甚至連小偷的姓名、id都提供給警方了(因為該小偷常去他們店裡賣二手機,必須留真實資料),報案後,警察居然回覆,該小偷是通緝犯(不能說什麼罪,應該是慣竊吧),看照片就認識,但因居無定所,沒法抓人???意思就是要失主自認倒楣嗎???
看到這一篇真感慨,小偷都已經被發布通緝了,警察為什麼可以不抓,就已一句居無定所,只好讓失主自己post文,請網友們協助網路人肉搜尋抓小偷??那台灣的警察到底都在做些什麼事???
是不負責抓通緝犯嗎???
失主是光華商場那邊店家的員工,是什麼轄區的派出所,一查就知道,只能說台灣的警察實在太令人髮指了~~

剛剛google了一下,應該是新生南路派出所,好像就是之前小S家暴疑雲有鬧出新聞的那家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