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家樓下有人吵架我那時打過110~不到五分鐘就有警察來了突然間那堆吵架的人都酒醒,然後一派祥和的跟警察說:「沒有呀!我們沒吵架...」等警察一離開,繼續吵,還順便罵對方不應該報警(其實他們都說對了,他們自己沒報警,報警的是我啦~)這個方法算有效還是無效呢?
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
摩摩喳喳 wrote: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恕刪) 不過警察大多只是勸導打了那麼多次電話,沒看過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