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在一條小巷子往回家的路時,由於知道平常旁邊有幼稚園,所以一進入到這個巷子
自然就會放慢車速,再加上路旁住家都有做很高的圍牆,造成死角所以平常就騎不快。
但今天晚上竟然還可以被同方向的機車把我機車連人將近300公斤的我撞成橫躺垂直路面。到底它有騎多快?
警察一來就說:我不是建議你們和解喔! 但機車都只是車損要賠多少的問題而已?
但你們確定要立案嗎?
撞我的人: 要立案比較好! (全身發抖說) 然後被送到醫院看肋骨出血的問題。
被撞的我: 我想還是要做個筆錄立個案比較好吧! 雙方都有保險啊! 所以和解要再看看。
(一起約在醫院急診室之後 )
我站在旁邊看裝我的人在冰敷肋骨, 警察在旁邊跟我說你確定不要當下和解嗎?
我說: 不要吧! (因為保險公司人員一值提醒我不要當下和解)
警察: 就走到旁邊寫單子! 然後我跟對方一張,
然後, 跟撞我的人說: 你可以拿在這裡看病的驗傷單,去法院告對方害你撞車,使你受傷。
我當下 : @#% (18禁) 你這是什麼警察啊?
台灣警察制度到底怎麼了???
好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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