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一個友人A前一陣子因為朋友C的請託,然後隨口答應要幫他出庭作證。
結果在開庭的前一天晚上,才突然拿了一張開庭的通知書,裡面寫了要告訴人偕同證人A、B等出庭作證。
他們算是民事的官司,開的也是訴字的辯論庭,案由是證明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雖然在訴訟法當中雖然有規定,人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且有未到庭作證的罰則,但像這種通知,屬於傳票的一種嗎?而證人A本人並未曾接獲到任何一張的法院通知,只有出庭前一天,才由告訴人臨時拿一張影本告知當事人A必須出庭作證。
但因為A友人前一陣子與他朋友C關係不是處得很好~也有言語上的爭執,導致於後來A反悔不太願意幫C跑這一趟!而且法院也沒發正式的通知告知A,想請問一下:
1. 這種出庭通知書算是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2. 因為時間緊迫,隔天就要開庭,晚上才拿到通知,幾乎連打電話給書記官請假或其他方式告知的機會都沒有(下班時間了~)而A隔天還有私事要處理,而且因為本人與他們家庭都確定沒有收到類似的法院通知信函,如果不出庭的話,會受到處罰嗎?
3. 假設今天被告『忘記』告知證人A的時候,導致A未到庭,或證人A根本不知道有這一回事時,仍會受到法院的處罰?這種方式屬於『合法傳喚』?
4. 假設書記官沒有單獨發傳票,或者是經由他人代收但未轉交到當事人A的手中時,導致不知情下未出庭,需負罰則嗎?
PS..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設有強制證人到場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最後~想再問一下~如果A實在不想淌這個渾水~有什麼方法可以免除作證人的方法?
請站上有經驗的大大提供一下答案吧!
民事庭的證人旅費是由想找你作證的那個當事人負擔,
至於,接到傳票當然要出庭,除非你符合下列情形,而且還要寫狀子解釋: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
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當然,如果你當天真的有事,可以事先以電話向書記官請假,但那個當事人如果堅持非傳你作證不可,那也只好到庭,否則,不請假又不符合上面法律規定,那只有等著被罰三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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