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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BBS上面的妨害名譽事件....

有人在軍旅版PO了他不爽被休假召回的情形,然後説自己已經撥打1985去申訴.....

下面可想而知就被噓爆拉~"~

結果PO者一口氣告了6X多位鄉民...

爛草莓 菜比巴 很菜

↑以上這些構成妨礙名譽的條件嗎?

朋友不幸也中獎 還要北上去警察局作筆錄...

請問如果法官撤銷此案 可以跟原告要求賠償嗎?

P.S. 聽說好像有鄉民要出動立委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這樣就提告會不會太浪費司法資源阿= =.......................

朋友問說筆錄可不可以在自己家附近的警局作就好...

他住高雄.....................警局在台北...........XD


2010-10-26 0:08 發佈
現在很多人動不動就喜歡酸人,雖然我不認同用法律去限制言論自由,不過有些人實在太嘴炮了...

白色の瞳 wrote:
現在很多人動不動就喜歡酸人,雖然我不認同用法律去限制言論自由,不過有些人實在太嘴炮了......(恕刪)

例如.........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我今天也中標= =

不只是小朋友會告人
連五六十歲的大叔也會使性子喔CCC

其實不要"指名道姓"的嗆,而且說的很"難聽不切實際的話"
只要解釋你說那些形容詞的根據(也可以拿新聞報導來引用)
有滿大的機率不起訴
就算起訴也不見得會有事

凱子 wrote:
有人在軍旅版PO了他...(恕刪)


沒指名道姓比較難告成功吧
不過他是在你朋友的文章裡回覆
所以還是要看法官的認定
不過這會開庭嗎?

凱子 wrote:
請問如果法官撤銷此案 可以跟原告要求賠償嗎?..(恕刪)


撤回方式有這個 在第一審判決前,由原告主動以書面方式撤回

可以~但是也很難!!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這個案子應該會由檢察官先開庭,所以那些被告的網友都會去地檢署問話,

通常會問"這是不是你po的",會有人會說是他po的,或是說我沒看過這篇文章,

可能是其他家人po的,更有些ip是查不到是誰po文,

所以這個案子有時會拖很久,或是分案審理。

不管被告或是原告都會很累,但原告是不用每次出庭!

因此在網路上最好不要批評人或罵人,

即時是批評一些"可受公評之事",都會被告.....!

反正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要負責審理,該不該起訴,就要看被告的意圖,

或文章的內容。

但這個案子如果結案,被告是不起訴,好像也不能反告誣告,因為po是事實,

起不起訴,或有沒有罪,是檢察官或法官的職責!

好像帶問句比較告不成,如:某某人是爛草莓嗎?

以上是小弟的經驗分享,僅供參考!

marquess wrote:
這個案子應該會由檢察...(恕刪)


形形色色的人很多的...
白色の瞳 wrote:
現在很多人動不動就喜...(恕刪)

水龍頭 wrote:
例如...........(恕刪)

百萬年薪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現在網路暱稱也具有人格權囉!
檢方已經起訴過多起案例,不要再說『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在別人的文章後面貼回應
當然就是指發文者
如果是有內容的批評
以或許還有轉圜空間 (註一)
如果是毫無內容的謾罵
例如草莓族、娘砲等
很容易吃官司喔

另外,刑事部分如果幸運獲不起訴
也不代表沒事
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過失也算喔

釋字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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