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最近的社會新聞案件,動不動就要求國賠?
而國賠一定是全體納稅人概括出錢嗎?
那些失職的官員貪瀆的回扣好處,都暗自私下入自己口袋;
而遭判決後須巨額賠償時,卻都要全體納稅人默默買單嗎?
若一件2300萬的國賠,只需從全國納稅人你我
平均每人掏出1塊錢~~實在不痛不癢~~
而對於做出錯誤決策的人(主事者),巧門私下從中獲得暴利;
事發卻只是均以行政上處分....記過或調離職來平息紛爭,
但是卻看不到無知決策執行者因此~~傾家蕩產"
難怪....才有最近一堆狗屁倒灶、不負責的事件屢屢發生!!!
最後請問大家:國賠一定是全數納稅人來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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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感謝以下眾網友們參與本版"閒聊與趣味"主題討論....
其中有的引經據典,有的仗義執言~卻都增長了彼此的知識與見解!
只是本人對於近來畸形社會新聞案件,動不動就要求巨額國賠:
實在不與苟同且看不下去...所以才PO此文請教各網友見解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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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龍 wrote:
我不知道現在國中公民課和我以前讀的一不一樣!
但是會上網的應該都會去奇摩知識+先去找答案而不像板主這樣"無知"
國家賠償法在民69年就定好了!
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後向公務員求償
所以不是由全民買單!
...(恕刪)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小結:由上開條文第3項可知,公務員僅輕過失時,該公務員仍免買單。
國家求償權僅限於公務員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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