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人家目前是蓋在跟人家租的建地上,
阿人爸今年2月初跟地主續約繼續租下去,才跟續約沒多久地主寄存証信函來說,
要把地要回去,請問這樣子要怎麼解決呢?
打契約的時候租金還讓他漲了兩倍。
因為阿人家是種蘭花的,溫室跟設備都投資下去了,要搬遷的話需要一筆很大筆的資金。
像這樣契約有打跟沒打差別在那裡?
----------------------------------------------
另外一件是阿人自己的,阿人在01上面看到大家很推薦一家相機店,
就去y拍跟那家店家買了一台z1000數位相機,
買回來第2天充電座就出問題了,送回去給那家數位相機店,
確定是充電座的問題,換了一台新的給我,送回來那天剛好下雨也小試拍了一下
沒什麼問題,就放著打報告去了。
第2天天氣還不錯要拿相機出去拍的時候,
發現閃光燈故障,就打電話去跟那家相機店講,叫我確定是相機的問題就寄回去,
試半天能試的都測試了,應該是閃光燈壞掉了,馬上就寄送回去。
剛剛店家打電話來給我說,是相機的問題,但是我使用過座充那些配件,
所以不能換新機給我,那我說我要退款,
竟然跟我說配件有使用過,所以只能送廠檢測不能退。
我:沒用過配件怎麼使用~怎麼知道是不是壞掉的。
他回:我們沒7天鑑賞期所以不能退貨。
我:還有只要是郵購或是網拍沒看過現貨都可以在七天內退貨,不管你們店家有沒有規定,這是法律上規定的。
他回:那我先問老闆看看在回覆給你。
我:我不想讓你難做人,你晚點在回給我吧!!
像這樣的事件該如何處理呢?
店家沒有給個好交代我會把店名公佈出來給大家知道那家店的處理方式竟是像這樣子。
---------------------------------土地租賃契約書----------------------------
一、 甲方土地鎖在高雄縣xx鄉xx段陸號及柒號兩筆,面積二一八八坪方公尺出租予乙方。
二、 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貳年,即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止,租賃期滿本租約自然消滅,甲方不另行通知。
三、租金每月為五千元整,乙方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交予甲方。
四、甲方所出租予乙方之土地,供乙方做為園藝之種植,若有變更使用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得變更。
五、 甲方於出租乙方期間,若有須提前收回自行使用,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乙方,才能提前收回,並終止契約,而有關未到期之租金,依每月五千元計算所餘<未到期>之租期歸還乙方。
六、 乙方不得於承租土地上擅自建築或興建其他建築物,及做其他有污染環境之事項,倘遇有任何違法或糾紛,概由乙方負法律之全責及賠償補償,概予甲方無關。
七、 租期到期,乙方應自行將土地上回復原狀,不得有任何地上物,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八、乙方於簽約時,付甲方壹萬五千元整,做為押金,於租期屆滿時,倘若乙方有將土地回覆原狀,且無地上物及糾紛時,無息歸還乙方。
----------存證內容---------------------------------------
茲甲方(江XX)以高雄縣xx鄉XX段六號及七號兩筆土地(面積2188平方公尺)出租
予以方(阿人爸),租賃期限原定至97年2月19號屆滿。
現因甲方需提前收前自使用,
特依民法第450條及第453條及土地租賃契約第5點,於一個月前行使終止權,並通知乙方,
本件租賃契約書在95年8月31日終止,屆時請乙方確實交還上述土地予甲方,徜有所延誤,
致造成甲方之損害,自應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
信件內容就如我PO的。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 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 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四百五十三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 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依地主所列之法條來看,其要終止契約應該也是要在97.1.19(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主張才對吧,而不是他說終止就終止,不然對承租人而言不是太沒保障了嗎。
若他是要賣給別人,則如前面大大有提:買賣不破租賃,故您不必擔心。
另外他有提到租賃契約第五條,因尚未PO上,故再討論。
以上提供您參考。
edward_6103 wrote:
第四百五十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 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 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四百五十三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 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依地主所列之法條來看,其要終止契約應該也是要在97.1.19(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主張才對吧,而不是他說終止就終止,不然對承租人而言不是太沒保障了嗎。
若他是要賣給別人,則如前面大大有提:買賣不破租賃,故您不必擔心。
另外他有提到租賃契約第五條,因尚未PO上,故再討論。
以上提供您參考。
聽阿人爸說好像是要收回租給工廠還是當倉庫之類的。這樣呢??
晚點等阿人爸有空我在請阿人爸拿契約給我看。
一、 甲方土地鎖在高雄縣xx鄉xx段陸號及柒號兩筆,面積二一八八坪方公尺出租予乙方。
二、 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貳年,即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止,租賃期滿本租約自然消滅,甲方不另行通知。
三、租金每月為五千元整,乙方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交予甲方。
四、甲方所出租予乙方之土地,供乙方做為園藝之種植,若有變更使用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得變更。
五、 甲方於出租乙方期間,若有須提前收回自行使用,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乙方,才能提前收回,並終止契約,而有關未到期之租金,依每月五千元計算所餘<未到期>之租期歸還乙方。
六、 乙方不得於承租土地上擅自建築或興建其他建築物,及做其他有污染環境之事項,倘遇有任何違法或糾紛,概由乙方負法律之全責及賠償補償,概予甲方無關。
七、 租期到期,乙方應自行將土地上回復原狀,不得有任何地上物,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八、乙方於簽約時,付甲方壹萬五千元整,做為押金,於租期屆滿時,倘若乙方有將土地回覆原狀,且無地上物及糾紛時,無息歸還乙方。
-------------呼,打完了-------------------------------
上面就是契約的內容,請大家幫幫阿人^^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