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支政府宣傳廣告,強調過度追求,也會造成性騷擾,廣告中的男主角用各種方法討女主角歡心,我覺得這樣有醜化男性之嫌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越來越多,我建議以後被長相不討喜的人追求,也納入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好了
wtkao wrote:過度追求,也會造成性騷擾 重點是過渡吧變成蒐集該女的頭髮、用過的牙刷每天跟在後面偷拍,集結成冊後送該女這樣的跟蹤狂行為正常人都會怕吧不過只是想見到時對於"過渡"的判定又會是一場混戰…
MD-dennis wrote:定義應該是在「有沒有造成當事人不舒服」來認定 ~ 當事人是否不舒服,有無藉助儀器測量的標準?(例如心跳與血壓等器質反應可證實因某人的追求行為而不同於平均值)如果XX剛好是當事人看不順眼的追求者,又剛好來向當事人噓寒問暖(EX:安安阿,早餐吃了沒?),只要當事人說"XX今天的衣服顏色讓我感到不舒服",算不算是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