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家女王於6月中下班途中騎機遭後方追撞 !
左腳踝縫合4針 ,合併撕裂傷 , 部份韌帶斷裂,
約至 8月初才可不須助行器或拐杖自行行走 ,
在還不能自行走路前 , 上下樓都是我在背的 , 跟本無法自行去上班

診斷證明 , 勞保局資料(致傷害證明書,請勞保給付用的) , 收據等等都準備好了.
現在問題來了 ,
1.保險公司 , 勞保局 和公司人事 都說 醫生證明須寫明要 休養幾天.
2.所以我又回去找醫師 ,醫師卻以因為未住院所以無法開立 "須休養幾天" 的字句,
3.公司因為請假太久 , 7月底的時候老闆娘打電話來念了一頓,說沒有職業道德之類的話 ,
就叫她不用去了 , 這情況要如何處理?
遇到這樣的狀況 , 我到底該如何處理 !?
感謝各位看完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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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1,2樓的回復
但是不管我們怎麼跟醫生盧 , 他就是不願意開 , 但是現實就是無法自行行走 ,
難到沒有法條可以要求醫師開立 , 或者其他可被認可的方式 , 不然以後車禍之後,
都一定要裝死先住院再說 ... 太不合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