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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金不夠找我當合夥人,
我拿了10萬出來,佔投資金額100萬的10%,
結果營業三個月後,餐廳共計盈餘70萬,
我很阿殺力的說我不用分紅了,把10萬還我就好了,
於是拿回10萬後,跟他簽了一張契約書說明該餐廳我已不是合夥人,
以為就沒事了,現在經過了一年,
早上剛接到他電話,說餐廳當初生意好,
於是重新裝潢擴大營業,但是沒想到之後一年來總計虧損了200萬,
由於合約書上我還是合夥人,那張跟他簽訂的協議書沒有其他合夥人簽名同意我退出合夥,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現在其他合夥人要求我必須支付20萬虧損,
加上我之前已經拿回來的10萬,
總共要給他30萬,
有這種事嗎??
2010-07-28 11: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問題
豆豉英 wrote: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恕刪)

英叔這下真的見鬼了.....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豆豉英 wrote: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恕刪)


那我想 你最好多多關心他~

他大概是因為生意虧損導致精神錯亂~

跟一個已經退股的股東要求分擔虧損?????

這有可能是自殺的前兆.............= =
說都不會話 wrote:
英叔這下真的見鬼了.....

真的是見鬼了.....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我非我 wrote:
跟一個已經退股的股東要求分擔虧損?????

我問過了,我跟他不是股東關係,是合夥人,
合夥人跟股東的不同就是
股東投資,賠光就賠光了,要增資必須股東同意,
而合夥人就是合夥投資,依照當初認定的比率,盈餘時分紅,虧損時就必須填補.....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只讀過警察相關法律這問題可能無法回答你
但你可以和對方說
如果當初我契約未成立還是合夥人
那營收怎一直沒給我
ninja680614 wrote:
如果當初我契約未成立還是合夥人
那營收怎一直沒給我

這我也講過了,他說我沒有要求要每個月支付盈餘,
因此分紅都是併入次月加總計算,但是已經賠光了.....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豆豉英 wrote: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恕刪)


提供法律條文供參考:

民法第 686 條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豆豉英 wrote:
這我也講過了,他說我...(恕刪)

說好不給分紅就很認真相信不給

那不當合夥人 卻不承認你已經退出 還要你出錢

多賺的他收 多賠的你付

每月盈虧損益表先拿來看看 說虧300萬就300萬...

這不上法院走一趟 英叔一毛錢也不付


作網站真難 都要扮黑臉寫文章、砍帳號逼廠商買廣告...

豆豉英 wrote: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恕刪)


我確定這個將來不會是你朋友

從開餐廳到現在虧損你沒拿到餐廳所賺的錢 現在虧損反而是要你來負擔
而且重新裝潢之前你應該就已經退出了吧?
何故這些虧損也要加在你身上
我覺得你朋友可能已經被逼到走投無路
可以準備拒絕往來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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