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會上發生多起開車致人於死的案件,不管是之前的英商,或是剛發生的案件:2度輾壓死者斷腿嗆警.
但檢察官也就只能依照車禍的法條來起訴,往往就是很輕的一兩年,甚至還能緩刑.
駕駛一輛車,質量高,馬力大, 而致人於死,卻比用一小塊金屬(例如刀)致人於死的刑罰要低.
我國現行一些法律,未隨著時代進步而進步, 而警察,檢察官,法官也只能依照現行法律法令辦理.
所以在此呼籲大家,贊成修正相關法律的請到此簽到,我們在依此轉交立法院,進行修法.
謝謝大家.
ClaraMorgane wrote:
駕駛一輛車,質量高,馬力大, 而致人於死,卻比用一小塊金屬(例如刀)致人於死的刑罰要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恕刪)
原來比例原則是看物體的大小,
而不是看手段與過程
真是受教了~~
以後車禍第一件事情就是量車子大小,
子彈比刀子小,刀子比汽車小,汽車比公車小,
公車撞倒人,不管人有沒有受傷,公車司機判死刑,
開槍打死人,無罪開釋~
這真是先進的概念阿~
我個人是比較同意酒駕致人於死財產全部過戶給受害者家屬,酒駕者判死刑~
另外這樣的連署,又沒名沒姓沒身份證,一點效力都沒有~~~
大燕麥片吃起來都黏黏稠稠、沒有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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