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兩年前換了新的主管後一切都改變了。
新的老闆(副理) 不僅不了解我們的工作性質(他也不想了解),一年甚至只來我們工作的地方三次,
常有不合理的規定要我們配合。
例如:
一. 婚假要分開休(害我同事無法去渡蜜月)。喪假6天要一禮拜內休完(害我親人的喪禮法會無法到場)。
二. 請特休一定要對班肯來上班(當然這是公司責任制度,我沒意見),但對班卻只能報補休(不能報加班)導致我們都是補休請來請去(特休永遠堆在那 現在都200多小時了),我問過其他單位的朋友,這不在公司規定的制度內(也就是主管自己的規定)。
以上兩點 我們也都在委屈中配合了

還有其他 也就不多描述了。
{小弟要問的重點來了}
前幾天,公司發了一封mail,內容是 徵求意願調動服務廠區地點的員工。
但..............主管卻強制要求 調動
小弟是在桃園龍潭服務,卻被強制要求調到台中。(且薪資不加反減)
小弟自知現在可能只有兩條路(一.配合調動 二.自動離職)
因為主管從不跟我們溝通,很怕他會直接報上去說我是志願的。
誠心請問:
還有其他辦法嗎?
有沒有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能合理拒絕or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