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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言詞辯論....(民法繼承)

親戚五年半前她的兄長,病死於西非
死者往生後留下大筆債務,死者無配偶或子女
,僅有無意識的母親一人及姊妹三人
故生母為其法定繼承人,可生母於往生者死後一年半也往生了
而兄長的姊妹卻於去年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內容囑明其姊妹為其兄長之繼承人,故需承擔兄長之債務

當事人實在無法理解幾個問題,請01法律高手指點一下

1.繼承人應為其母親,債務理當由母親繼承,而母親往生後再由其女兒繼承?
但法院卻以其姊妹為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2.當事人提出異議後,開了辯論庭,當事人開庭就說了他們並非兄長的繼承人,母親才是
法官當下詢問銀行代理人,是否如此?
銀行代理回答:它們查到呆帳的時間點其母親已往生
所以認定其姊妹為法定繼承人....這樣對嗎?

3.兄長往生後銀行也未曾對法定繼承人(母親),提出支付命令
卻在母親也往生後,才以姊妹為其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當事人當然不服,因為如果知道母親背負兄長之債務,自當提出拋棄繼承

4.在第一次辯論後銀行之告訴應當無效不是嗎?(非兄長之繼承人)
現在卻再開第四次辯論,而內容卻也一樣,是要辯到認了這筆債嗎?

5.究竟辯論庭可以一直無限次數的開嗎?
每次開辯論庭當事人就要南北跑,工作都快丟了,卻得不出一個結果,真是欲哭無淚
真的沒其他辦法了嗎?
2010-04-15 0: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言詞辯論 民法
依照我的了解:

1.繼承人應為其母親,債務理當由母親繼承,而母親往生後再由其女兒繼承?
但法院卻以其姊妹為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是,如無辦理拋棄繼承,順序是對的

2.當事人提出異議後,開了辯論庭,當事人開庭就說了他們並非兄長的繼承人,母親才是
法官當下詢問銀行代理人,是否如此?
銀行代理回答:它們查到呆帳的時間點其母親已往生
所以認定其姊妹為法定繼承人....這樣對嗎?

這邊似乎有點爭議,在母親往生後,三個月內為何不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死於西非的死者只有債務,沒有財產?為何當時不辦理限定繼承?


3.兄長往生後銀行也未曾對法定繼承人(母親),提出支付命令
卻在母親也往生後,才以姊妹為其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當事人當然不服,因為如果知道母親背負兄長之債務,自當提出拋棄繼承

銀行幾時要查,幾時要做動作誰也說不準,為何不在兄長過世後處理?

4.在第一次辯論後銀行之告訴應當無效不是嗎?(非兄長之繼承人)
現在卻再開第四次辯論,而內容卻也一樣,是要辯到認了這筆債嗎?

這點我不太懂,第一次辯論就判定了?還是這結論是你的判定?

5.究竟辯論庭可以一直無限次數的開嗎?
每次開辯論庭當事人就要南北跑,工作都快丟了,卻得不出一個結果,真是欲哭無淚
真的沒其他辦法了嗎?

為何不找法院的法扶?或者找律師幫忙?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死於西非的死者

死亡時,當時在台灣的親屬有沒有接到通知?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好像是已收到通知的時候往後挪三個月........

如果已經到有死亡,也辦妥相關手續(例如領回骨灰或者其他等等),卻不辦理法律程序....這點對家屬自己本身是比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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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長有負債需要辦拋棄繼承,我覺得這是你們應該要主動做的。

可能會因為這點在法律上站不太住腳,不過也別擔心,快脫產吧
技嘉 5670 512 HM 1G , 210 512 TC 1G 這種混淆消費者、不老實的廠商,我唾棄你 2010/09/28
依照我的了解:

1.繼承人應為其母親,債務理當由母親繼承,而母親往生後再由其女兒繼承?
但法院卻以其姊妹為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是,如無辦理拋棄繼承,順序是對的

都沒辦拋棄

2.當事人提出異議後,開了辯論庭,當事人開庭就說了他們並非兄長的繼承人,母親才是
法官當下詢問銀行代理人,是否如此?
銀行代理回答:它們查到呆帳的時間點其母親已往生
所以認定其姊妹為法定繼承人....這樣對嗎?

這邊似乎有點爭議,在母親往生後,三個月內為何不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死於西非的死者只有債務,沒有財產?為何當時不辦理限定繼承?

親戚母親無意識並臥床,女兒們不知道自己與母親要辦拋棄繼承
兄長有一塊土地跟銀行貸款,死後被拍賣,姊妹亦不知其拍賣所得不夠償還貸款,以為就此一比勾銷(債務由此利滾利而生)
而其母親名下也未留下一毛錢,更於往生者死前數年就已躺在安養中心


3.兄長往生後銀行也未曾對法定繼承人(母親),提出支付命令
卻在母親也往生後,才以姊妹為其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當事人當然不服,因為如果知道母親背負兄長之債務,自當提出拋棄繼承

銀行幾時要查,幾時要做動作誰也說不準,為何不在兄長過世後處理?

收到支付命令才知道自己被列為繼承人同時也才知道有拋棄繼承這東西

4.在第一次辯論後銀行之告訴應當無效不是嗎?(非兄長之繼承人)
現在卻再開第四次辯論,而內容卻也一樣,是要辯到認了這筆債嗎?

這點我不太懂,第一次辯論就判定了?還是這結論是你的判定?

法院的判決的結果就是再開辦論庭,然後開庭問的跟前幾次沒什麼差別,也問銀行代理對被告的異議有無反駁,銀行代理說沒有....之後法官說..等候喧判,然後宣判結果就是再開辯論庭


5.究竟辯論庭可以一直無限次數的開嗎?
每次開辯論庭當事人就要南北跑,工作都快丟了,卻得不出一個結果,真是欲哭無淚
真的沒其他辦法了嗎?

為何不找法院的法扶?或者找律師幫忙?

找過了,甲律師說:其姊妹為其兄長之繼承人 乙律師說:其姊妹不是兄長的繼承人,母親才是
死於西非的死者

死亡時,當時在台灣的親屬有沒有接到通知?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好像是已收到通知的時候往後挪三個月........

如果已經到有死亡,也辦妥相關手續(例如領回骨灰或者其他等等),卻不辦理法律程序....這點對家屬自己本身是比較吃虧


當事人要爭辯的是,自己並非兄長的繼承人
而銀行卻以當事人為兄長之繼承人為由要求支付債務
小弟明天要上班,明天再回覆了
謝謝大大們的意見
evan8211 wrote:
依照我的了解:1.繼...(恕刪)


當時沒辦理繼承的話,對那些妹妹們的家屬比較不利。

依當時的狀況,繼承人的確是母親,但是母親過世後,繼承人還是落在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西非死者的妹妹們)........

不知道母親過世多久?如果超過3個月,可能連這個都很難坳,如果是三個月內,趕緊辦拋棄繼承看看?(如果在三個月內,不宜做辯論,應該趕緊辦拋棄)


如果超過三個月...問看看律師還有沒有甚麼辦法?


PS:
就算是母親當時為無意識,應該也還算有繼承權,只能說太大意了......

現在辯論誰是繼承者我覺得已經不重要,你們應該趕緊問看看律師要怎麼辦

我在猜,妹妹們在母親往生時,也並未辦理拋棄動作或限定繼承的動作,而銀行就是吃定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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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ect wrote:
3.兄長往生後銀行也未曾對法定繼承人(母親),提出支付命令
卻在母親也往生後,才以姊妹為其兄長之繼承人為由提出支付命令
當事人當然不服,因為如果知道母親背負兄長之債務,自當提出拋棄繼承

銀行幾時要查,幾時要做動作誰也說不準,為何不在兄長過世後處理?
...(恕刪)

銀行當然是過個幾年才動作,因為它要收這期間幾年的利息!!!
銀行真的很"健",當然"父債子還"這種惡習也很過時,立委們不用去修法的嗎?更!
支付命令的內容是債權人說了算,法院根本不會調查真偽,反正提異議就是~
不過現在都到言辯,已經沒啥好說了,跳過!

銀行的說法,拿繼承編的條文去擋就好,根本不用解釋太多!

順序就是1138
1.直系卑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繼承開始1147

所以真正繼承的是母親

然而~ 這個債當然也會再被轉繼承下去 XD
所以債務還是跑不掉!
不過這個時候可以用繼承施行法來擋...

欠的錢總是要還的啦~
只是爽到亡者,苦到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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