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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反抗軍之~「聆聽受害者聲音」活動第二階段

讓我們來結束這場戰爭


當一群人挺身為公理~為正義,在漆黑一片的凱達格蘭大道為受害者發聲時,或許你來不及參予,但是如果你心中仍有一股熱血,那就讓它化為烈火,讓我們再接再厲將熱血化為實際行動,請各位將以下訴求修改下寄到你們家選區立委的信箱,要求他們支持修法和改善制度。或寄到司法院長信箱,寄到法務部部長信箱吧!寄到總統信箱也是可以。三月二十七號你人不能來,但是讓我們一起來燃燒小宇宙!一人一信司法改革

1. 法庭及偵查庭為被害人設立庇護室,以避免被告或民眾騷擾。
2. 被害人或代理人在開庭審判結束前接觸審理紀錄的權利。
3. 改善制度,以擴大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機會。
4. 明確訂定審判中”被害人參加制度”。
5. 讓刑事司法機關體認到,如果被害人獲得地位提昇的保證,他們將比較能夠勇於與司法配合。
6. 除反映被害人意見外,確實做到公開、透明化之回覆,而非私底下搓湯圓。
7. 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需要在行政及經費上獨立,不能完全受法務部及地檢署箝制。
8. 成立獨立之犯罪被害人等措施促進委員會,由實際處理被害人問題之人員為新政策提通建議,而非法務部
9."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明定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目前的模糊不清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活動詳情
2010-03-28 20:20 發佈
這些是27日活動結束後所歸納出來的主張嗎?還是樓主您個人的意見?
舉雙手贊成~~那一種的痛跟上法院時的二次傷害
的確需要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
king2000 wrote:
讓我們來結速這場戰爭...(恕刪)

死不死刑...........都有各的論點
也都對。也都錯...................。

只要是人.....................就是有意見,有意見就是有紛爭.............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懶懶的蟲 wrote:
這些是27日活動結束...(恕刪)

這是活動訴求,參考日本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唉!司法改革比公務人3%丙等更難推動,因為傲慢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wessley wrote:
我想發起人真的宅太久.....
裡面的成員皆是法界人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法界人士?
然後呢


沒有動作呀
你問我會什麼?我想我什麼都不會!
king2000 wrote:
這是活動訴求,參考日...(恕刪)


回完後才發現您的連結。


就第一點而言,我國在偵查中,被害人即使受到傳喚出庭,亦可以聲請不與被告同時出庭,故偵查中比較沒有什麼問題。
在審判中,如果被害人需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則因為需交互詰問的關係,難以避免會有與被告同時出庭的問題,另開法庭以視訊連結似乎有在做,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2-5點的部份,可能無法強制讓被害人參與,因為也必需考量不是每一個被害人或其家屬都有能力或願意全程參與冗長的司法訴訟程序。

第6點,被害人的意見透明化?不知道要做到怎樣的透明化?有時候也得考量被害人的保護問題,另外,司法人員也必須斟酌被害人的意見是否合理,總不能冠上被害人三個字,就什麼都要照著他的意思走吧。

第7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目前主要經費來源包含各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所謂的要讓它獨立出來,是要讓它的經費由全國納稅人負擔的意思嗎?真有這個必要嗎?

第8點,如果成立新的組織,不是歸於法務部,就是內政部,而依組織的性質,歸法務部的可能性較大。政府組織的設立有一定的規範,不是說今天高興設一個組織,就可以隨便成立,還可以不受任何單位管轄的。

第9點,所謂被害人的權利是什麼?可以明確一點嗎?不然要求的這麼不明確,如何去修法?


最後,司法改革牽扯到很多問題,不是說做就能做的,最基本的也要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行,大家也得看我們立委諸公們何時才有興趣來審理法案不是?
king2000 wrote:
讓我們來結『速』這場戰爭...(恕刪)


我不是宅男,不過這關宅男毛事呀,到底要反抗啥"壓迫"呀?

另外主題不明顯,你到底想幹啥,想做就做呀,為啥老是要強迫別人照你的想法去做呢
國家三要素人民、土地與主權。連基本配備(王冠、城堡跟軍隊)都沒有的女王,簡直比想『叛亂』的山寨夫人還不如。
sony9 wrote:
死不死刑.........(恕刪)


人的做為是一定會有瑕疵的,所以不管怎麼做天秤都不會是絕對平衡的,

但至少要求個近似平衡,

論罪科刑的刑法法典本身就是一部應報刑的法典.說穿了就是懲罰惡行.

若廢死,某種程度上也宣告了現有的所有刑罰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錯誤.
("刑"在法律上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讓犯罪感受痛苦)

死刑制是不完美的制度,但在無誤判且一視同仁的狀況底下卻是公平的,

關於冤獄這點確實重要,即便廢死,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冤獄仍然會存在.制度面可能造成的冤獄問題根本沒有被解決,

人權團體是否應該認清一個事實,這世界上不可能有零瑕疵品管的存在,只有瑕疵程度的高低差別而已,

換言之,並不是制度殺人的問題,品管最多用科學的方法在技術上做改進微調以求良率的提升,瑕疵的減少.

而非反過來把工廠炸掉重蓋,

因為不管工廠重蓋幾百萬次,生產出來的東西依然還是會存在著瑕疵的問題,

再者,所有犯罪者根本就不一定單純是犯罪者的身分,有的甚至有可能是精神障礙患者,

就算終生監禁,他們仍然不可能會得到救贖,病人不可能關一關做做勞作就恢復正常吧.

如果要讓這些人得到救贖就必然要提供更好的教誨和醫療,

甚至有期徒刑犯罪者在期滿出獄後,如果缺乏社會鍵的導善牽引,犯罪者仍然會再次入獄,成為累犯再累犯.

要拉住這些人,政府勢必又得投入更多的編制和預算,不然很難保證曾經犯毒月入數十萬的犯人,在不被

社會接納且月入僅三萬五萬的情況下,難保其不再投入犯罪的天堂.

但這些支出之龐大可能連部份地方政府稅收加一加都不敷使用.

想必這些措施勢必又要從納稅人荷包(包括受害家屬)一方出水,

那豈不是已經得寸了又再進尺?

只能說先論 公義 再論 人權 .

人權這種東西就好像是 每個人都想當 頭彩 大富翁一樣. 不管是上帝還是政府都不可能去滿足每個人這樣的東西.

很想跟那些人全團體說 "潮流" 這東西就別提了吧.

洋流,黑鮪魚都不來,整天在潮流個什麼勁.

先前看過人權團體的一句話個人認為很有道理,

"百姓不應該活在認為自古以來一直存在著的死刑就一定是對的窠臼當中"

這句話很有道理,但"潮流"是不是同樣也是一種窠臼?

希望人權團體在主張議題上不要老是前後矛盾,不然只會把更多願意思考"廢死"問題的人推向肅殺的那一面向.

現在社會的狀況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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