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月以上,按勞基法規定要十日前預告離職,但他卻在離職前一天才說(事實上他只說要考慮並未正面回應是否要繼續工作),第二天就真的不來了.
害我措手不及,且連店裡大門鑰匙都寄放旁邊攤販,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可否請求賠償?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ynw wrote:
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恕刪)
顯然你想太多了
曠職三日 老闆怎麼辦......................... 答案: 依法可以開除
老闆要開除員工時可以怎麼做 ........................ 了不起以薪水代替預告
所以 ......... 你要想的是 ....................................... 為什麼人家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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