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寫個色情文章 也算"妨害風化罪?" @@? 這算是哪門子的道理?
台灣的法律是否該修法了?
只是純粹寫個色情小說也會被起訴?
如果把夫妻間或男女朋友在床上的過程也敘述一番 算不算"妨害風化罪?" @@?
這是意指"暗示 或者其他之類法律不允許界限" @@?
我想知道:那些訂法律條文的人們,腦子到底是在想什麼?
我想問的是:算不算網路文字獄?
各位大大們 說說你們的看法吧~
新聞來源: http://www.nownews.com/2010/02/25/91-2573246.htm
ERROR533 wrote:
網路寫個色情文章 也算"妨害風化罪?" @@? 這算是哪門子的道理?
台灣的法律是否該修法了?
只是純粹寫個色情小說也會被起訴?...(恕刪)
我支持色文合法化
但依台灣社會的保守程度來看
要修正刑法的妨害風化罪恐怕很難
如果只是自己寫色文當然無罪
但若是張貼到網路上
讓不特定多數人均能瀏覽(即公然)即構成犯罪
另外
那位被告並非自己創作色文
而是轉貼者
在法庭上辱罵法官和檢察官只是逞口舌之快罷了
被追訴公然侮辱公務員罪活該
判決指出,二○○八年三月,吳祖弘(三十五歲)暱稱「淫蟲」,在成人網站情色文學區轉貼色情武俠小說《飛燕劫》,內容描述俠女唐湘芸以高強武功,打敗挾持義妹紫夢蝶的黑老、白老、青老及黃老四名惡棍,但往後文章卻開始走樣,唐女誤吞迷藥,四惡棍輪流性侵兩女。(新聞標題"辱法官「智障」「淫蟲」判拘")
據查,吳祖弘(35歲)前年3月,將武俠色情小說「飛燕劫」張貼在台灣情色網上供不特定人士瀏覽,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因為用詞露骨大膽,被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新聞標題"PO情色文被訴 罵法官智障")
刑法第235條第一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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