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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情色武俠小說被訴「淫蟲」罵法官智障

網路寫個色情文章 也算"妨害風化罪?" @@? 這算是哪門子的道理?

台灣的法律是否該修法了?

只是純粹寫個色情小說也會被起訴?

如果把夫妻間或男女朋友在床上的過程也敘述一番 算不算"妨害風化罪?" @@?

這是意指"暗示 或者其他之類法律不允許界限" @@?

我想知道:那些訂法律條文的人們,腦子到底是在想什麼?

我想問的是:算不算網路文字獄?

各位大大們 說說你們的看法吧~

新聞來源: http://www.nownews.com/2010/02/25/91-2573246.htm
2010-02-25 15:01 發佈
其實是因為被告罵法官智障,法官公報私仇吧?

ERROR533 wrote:
網路寫個色情文章 也...(恕刪)

有附圖嗎?寫文章不附圖,起訴的好...
海鳥帶來夢想的力量
有關色情只要是公開的,通通算妨害風化

這有什麼好懷疑的?

要不你以後打篇怎麼作愛、怎麼口交、怎麼愛撫的文章給你小孩看

你就明白妥不妥當了...=.=
終極杜鵑窩 wrote:
有關色情只要是公開的...(恕刪)

新聞都說了作者是張貼在色情網站,一般色情網站都有管制18歲以下不得瀏覽吧?
而且就算要告應改也是找該網站的網管,怎麼會找使用者咧?
ERROR533 wrote:
網路寫個色情文章 也算"妨害風化罪?" @@? 這算是哪門子的道理?
台灣的法律是否該修法了?
只是純粹寫個色情小說也會被起訴?...(恕刪)

我支持色文合法化
但依台灣社會的保守程度來看
要修正刑法的妨害風化罪恐怕很難
如果只是自己寫色文當然無罪
但若是張貼到網路上
讓不特定多數人均能瀏覽(即公然)即構成犯罪
另外
那位被告並非自己創作色文
而是轉貼者
在法庭上辱罵法官和檢察官只是逞口舌之快罷了
被追訴公然侮辱公務員罪活該

判決指出,二○○八年三月,吳祖弘(三十五歲)暱稱「淫蟲」,在成人網站情色文學區轉貼色情武俠小說《飛燕劫》,內容描述俠女唐湘芸以高強武功,打敗挾持義妹紫夢蝶的黑老、白老、青老及黃老四名惡棍,但往後文章卻開始走樣,唐女誤吞迷藥,四惡棍輪流性侵兩女。(新聞標題"辱法官「智障」「淫蟲」判拘")

據查,吳祖弘(35歲)前年3月,將武俠色情小說「飛燕劫」張貼在台灣情色網上供不特定人士瀏覽,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因為用詞露骨大膽,被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新聞標題"PO情色文被訴 罵法官智障")

刑法第235條第一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終極杜鵑窩 wrote:
有關色情只要是公開的...(恕刪)


以下為Wiki連結
性交
口交
愛撫

圖文並茂喔~
台灣的公務員水準能有多高?
你希望他們的閱讀能力與智能有多高?

一拳打死一頭牛 wrote:
以下為Wiki連結性...(恕刪)

server不在台灣,台灣法律管不到
大法官解釋文617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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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色網上算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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