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討論區看到的,
想問大家 對 這件事情的看法?
我不是那個要離職的老師,
我只是純粹就這件事情請教大家的想法,
謝謝大家。
文章標題為:2/2提離職,2/5走很過份嗎?(我是補習班老師)
網址為: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895470&bid=6&r=87&page=1
下面是上述網址原發文者的文章,
如果不想點連結,
可以直接看下面的文章,
不過其他人的討論還是要到那篇網址去看,因為回文文章實在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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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2/2提離職,2/5走很過份嗎?(我是補習班老師)
我是教英文的,
我2/2(二)提離職,說做到這個2/5(五),
被老闆念"不負責任,學生怎麼辦",
我這樣有很過份嗎?
我已經提前講了,而不是一走了之。
補充留言:
我只能說很多事情真的人算不如天算,
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情!
很多事情都不能按照自己最原本的計畫走…
因為事情發生得突如其來,
我也馬上在2/2跟他們說了。
補充留言:
老闆有問我是不是討厭他們?
我跟他說:
如果我討厭你們,
我就不會事先通知了,
我可能就會一聲不響的走了!
但是這樣做是不對的,
所以我選擇通知!
補充留言:
哪裡過份?
我也非常感謝老闆這兩年多來的照顧(從不會教英文到會教英文),
為了要報答他們,
我也很盡力把班級帶好!
我也自覺我帶的問心無愧,
很多老師都稱讚他們程度好,
連我們的外師來上我們班,
都說我們班是smart class!!
我原本想要把那個班帶完,
畢竟我自己這幾年來也是非常用心地帶,
連學校想修的課也犧牲了!!
只為了還能繼續來教他們!
對他們也有濃厚的情感了...
補充留言:
我是因為下學期開始要去補習(托福),
因為托福的課跟我的上班時間有一天衝突,
所以我才要離職,
我之前為了這個班,我學校有一門選課放棄掉,
托福的補習我無法像校內選課一樣再犧牲。
以下為勞基法規: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無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這個人連基本法令要求都沒做到了,還一大堆理由,說的好像他為這職務犧牲很多... 如果當時的"犧牲"並非公司要求而是自己的選擇,那更沒理由在要離職的時候拿來說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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