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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可以隨意要求看證件嗎?

昨天我開車到台北去,結果我在一個路口右轉後被一個警察把我攔下來。
當我停車後,我一直在想,我有違規嗎?
我是綠燈右轉,而且,也沒有逆向,更不用說超速了。但我還是把車窗打開。
打開車窗後,警察就要求我出示駕照行照。於是我就把行照駕照給他。
我還很禮貌的問他說:「請問我有違規嗎?」他告訴我:「沒有。」
我再問:「那為什麼要出示行照駕照?」
警:「沒什麼只是看看而已。」
他看我的行照駕照後,也沒有尋問什麼,大約過了五分鐘後他就把證件還給我
然後淡淡的說了一句:「好了沒事,你可以走了。」
這時我心裡面有點不太高興,因為我在趕時間。所以我也沒說什麼車開了就走。
可是我又沒有違規,警察就可以這樣隨意欄車下來,要求看證件嗎?

2009-11-16 14:3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察 證件
輕羽飄雲 wrote:
昨天我開車到台北去,...(恕刪)


既然有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也就代表只要是公眾出入場所(包括大馬路上)
都是警察可以查證人民身分的地方!

只是看個證件
不會佔用到多少時間吧
臨檢盤查很正常吧
有時候會請你配合打開後車廂
車內沒什麼鬼 配合一下 通常不會怎樣
小白R騎天下 wrote:既然有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也就代表只要是公眾出入場所(包括大馬路上)
都是警察可以查證人民身分的地方!

只是看個證件
不會佔用到多少時間吧...(恕刪)


小白R騎天下大大您好 :

NO .

請見我國大法官釋憲 , 第535號解釋文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輕羽飄雲 wrote:
昨天我開車到台北去,...(恕刪)


因為警察可能覺得你長的像"某人"
所以才要求看證件

所以如果沒有不合理要求的話
還是配合的好

不然妨礙公務可是粉麻煩的...
輕羽飄雲 wrote:
昨天我開車到台北去,...(恕刪)


理論上是違法違憲的吧~
這個好像有討論過.....

可是,我路上遇到警察攔車要看我證件.......我還是很孬的乖乖給他看

之前想到過一個問題,
如果假警察在路上攔檢抄你的個資......怎麼辦?
因為曾在路上騎車遇到一男一女兩個員警,
男警把我攔下,而女警拿我的行駕照,
然後不知道抄些什麼東西在他的一張表格上
我突然想到,通常我們對於攔檢的員警
並不會要求他把證件給我們看後才讓他看我們的行駕照
倘若今天他是冒充的,然後還抄下你的個資(至少有姓名住址&行駕照相關資料)
至少有些用處吧?

而他攔檢就攔檢,為什麼要抄東西在表格上?(當時沒有質疑他啦~但是後想想有些不對勁)
鵬摶九萬,腰纏十萬,揚州鶴背騎來慣。事間關,景闌珊,黃金不富英雄漢。一片世情天地間。元。喬吉
上面一堆網友別再以訛傳訛啦 .

以下粗體字是535號解釋文 (引用自我國司法院網站)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5)

解釋日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內,均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乃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編組、責任劃分、指揮系統加以規範,第十一條則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予以列舉,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相關法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 82.02.03 )
警察勤務條例 第 3、4、5、6、7、8、9、10、11 條 ( 89.07.05 )
刑事訴訟法 第 128、128-1 條 ( 90.01.12 )
警察法 第 2、3 條 ( 86.04.23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jiuanwenbaobai wrote:
上面一堆網友別再以訛...(恕刪)

藍色字好刺眼......
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樓主可能經過警察的路檢點吧
greg6143 wrote:
理論上是違法違憲的吧...(恕刪)


如果懷疑是假警察可以要求看警察證件..尋問服務單位..警局電話..警徽編號..不過這些好像都可以造假
還是請找轄區員警前往確認是否為真警察再說
再者叫他亮出他的配槍我就相信他是真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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