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約聘人員 & 勞基法的問題

有位朋友 , 目前在捷運局擔任外包的約聘人員
因為找到了份正職的工作, 所以想要離開捷運局過去
但是問題來了,
1.承辦外包的這家人力公司說: 因為當初簽約是兩年, 所以現在才做4各月這樣子是要賠錢的
2. 必須賠償的金額是從人力公司找到人替補他的位置這段期間+捷運局的訓練費用
但是,朋友的印象只有簽一份內容是兩年的契約 但是約中間似乎無提到離職需要賠償的部分


另外, 朋友根據某位捷運局的正職員工說. 因為已經工作滿3各月所以可以適用勞基法 在10天前提出離職申請就可以
至於賠償金, 其實是 捷運局向人力公司索賠 , 並非 捷運局向員工索賠 , 所以應該是人力公司想轉嫁到約聘人員身上
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這樣的狀況下, 外包公司還可以像我朋友求償嗎?? 請板上有經驗的協助!! 感恩~~
2009-11-03 18:00 發佈

swiki wrote:
有位朋友 , 目前在...(恕刪)


看當時簽的約是怎麼樣的吧!?
わしが男塾塾長、江田島平八である!!!
swiki wrote:
有位朋友 , 目前在...(恕刪)


你的朋友是你本人嗎?

先把合約貼上來讓大家參詳一下吧.
這我幫你回覆一下~~

第一.人力公司跟你朋友求償,在勞基法裡面完全站不住腳 工作3個月以上1年以內

只要在10天前提出離職~就符合勞基法

第二.從你朋友去面試的那一天開始,就適用勞基法

所以~~你朋友完全不用理會人力公司的說法~~安心的換工作吧~~

PS:本人曾經擔任過職訓局政策性課程,勞動法律的講師
不用屌它。

有告知離職並且辦好離職手續就OK。

不過最怕的就是會被扣留薪資....

看一下當時合約吧。

簽這種合約至少都要一式二份。

一份自己保留 一份派且公司保留。
DiabloIII wrote:
你的朋友是你本人嗎?...(恕刪)


不是我本人 ...>_<

合約...當時簽完後,...被收回了~~所以現在也沒辦法翻來看才是重點
約聘人員和雇用人員不同

公司雇用人員工作做3個月到1年內離職需10天前告知公司

約聘人員有簽合約,既然有簽約,合約上就會有違約賠償部分

拿合約看一下吧
timothy0811 wrote:
這我幫你回覆一下~~...(恕刪)


感恩感恩~~謝謝提點

我是一值在猜這是人力公司的推託之詞....
1. 人走了他就沒辦法再繼續這樣吸血
2. 捷運局跟人力公司求償~~~人力公司硬是要轉嫁到勞工身上
meteor1130 wrote:
約聘人員和雇用人員不...(恕刪)


那如果合約上沒有明文規定賠償部分,是否就可以不甩他?
但是...最後一各月薪資會不會就這樣被扣住?可以討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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