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 , 目前在捷運局擔任外包的約聘人員
因為找到了份正職的工作, 所以想要離開捷運局過去
但是問題來了,
1.承辦外包的這家人力公司說: 因為當初簽約是兩年, 所以現在才做4各月這樣子是要賠錢的
2. 必須賠償的金額是從人力公司找到人替補他的位置這段期間+捷運局的訓練費用
但是,朋友的印象只有簽一份內容是兩年的契約 但是約中間似乎無提到離職需要賠償的部分
另外, 朋友根據某位捷運局的正職員工說. 因為已經工作滿3各月所以可以適用勞基法 在10天前提出離職申請就可以
至於賠償金, 其實是 捷運局向人力公司索賠 , 並非 捷運局向員工索賠 , 所以應該是人力公司想轉嫁到約聘人員身上
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這樣的狀況下, 外包公司還可以像我朋友求償嗎?? 請板上有經驗的協助!!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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