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賣買一條傳輸線,手機型號跟傳輸線型號都有註明,賣家也回答有貨,寄來的卻是另一種,賣家也承認是拿錯線,跟賣家說要換..他說我除了自費把線寄回去之外,還要付50元運費...才要寄給我..說是網拍利潤微薄,再寄就虧錢了..好奇怪喔..是我的錯嗎?為什麼我要付擔補寄的運費,還是說一般網拍都這樣???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在拍賣買一條傳輸線,...(恕刪) 看你們雙方如何協調,印象中我退過三次貨,兩次是因為有瑕疵,對方也付費收回,另一次我我買了一個宣稱是LOOP的包包,但寄來卻連商標都沒有,我嫌那包包礙眼,而且購買價格又含運,故幫賣家付運費。賣方寄錯商品,本來就應該負責處理,畢竟他也坦承錯誤了,還有,他是大賣家嗎?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在拍賣買一條傳輸線,...(恕刪) 不知道消基會怎規定要是我是自行吸收。但一般賣家,都像你說的,要自己花錢寄過去。之前我在露天買了三個閃靈充,其中一個壞了賣家也是要我把壞的那一個寄過去。自費。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是,評價很高,說起來...(恕刪) 如果評價高,應該會愛惜羽毛吧!?或許他只是探探你的想法,如果你能接受,他就可以省一筆,堅定自己的立場,畢竟他有負責的義務。大賣家在關於我裡應該都會寫如果有瑕疵或寄錯商品他會負責,但不接受因為色差或是不喜歡....之類的退貨理由。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0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法律本來就規定要店家負擔費用店家的疏失哪有你來承擔的道理說利潤微薄再負擔運費就賠錢做生意哪有穩賺不賠,特別他疏失若說利潤微薄為擋箭牌,那大可以不用經營啊況且你出錢也就是你賠錢啊總之他凹你,就看你給不給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