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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如是所言的話,真的就太誇張!!

今天Yahoo新聞,轉錄至以下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7/1/1qlft.html

新聞內容轉錄:
性侵五歲女童八年徒刑變無罪!檢方將上訴
更新日期:2009/09/07 10:35
一名男子在四年前涉嫌性侵一名五歲女童,傷及嘴唇與下體,嫌犯在一審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不料在上訴後更一審的判決卻大逆轉、改判無罪,引起法界譁然﹔台中地檢署認為承審法官量刑有待商榷,將提起上訴。(李河錫報導)

一名女童在四年前指控,一名當時已二十七歲的男子,涉嫌對他性侵,不僅強吻她造成嘴唇紅腫、瘀青,並且以變態的手法將冰塊放入她的下體後性侵得逞,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提起公訴,在一審判決時,認為嫌犯惡性重大,依照性侵害犯罪條例重判八年有期徒刑,嫌犯不服提起上訴,經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嫌犯始終否認有強制性交,被害女童前後說辭不一,並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不構成性侵,連女童嘴巴上的傷痕,也認為應該是「熱戀情侶常見愛之吻」,因此裁定發回更審﹔經更一審後,判決卻是出現大逆轉,嫌犯獲判無罪。律師認為這樣判決不可思議、太不合理。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徐錫祥也質疑承審法官的量刑不符合期待,更有待商榷,將依法提起上訴。

 法界人士更認為,年僅五歲女童,如何與二十七歲男子出現「熱戀情侶常見的愛之吻」,竟然也可成為判決涉嫌性侵害者無罪的理由,簡直是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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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的是如新聞內容的話,真想知道法官判決完整內容.(不知有哪位大大知道可以去哪裡查嗎??)
2.到底如此宣判的真正動機為何??
3.除了檢察官不服再出上訴外,法官的裁決,有可審核或是類似檢驗的機制嗎?? (因為這種判決實在太誇張!!)
4.世風日下,法官做出了最不良的示範!! (如果以上新聞事實的話!!)
5.小弟不才,只是一介平民,政治,司法,法律門外漢,至少仁義道德還略知一二,只提出來各位大大是否有不同的見解,謝謝!!

2009-09-08 16: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聞
有時候可以先冷靜客觀的來看
一來媒體報導不一定100%客觀公正
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再者有時候這些案是因為檢察官起訴引用之法條不對
用這條法無法將被告定罪

當然也是有些黑暗面

樓主第一個想到看判決書內容是不錯的
為什麼一些可以公開討論的事也要私訊來問? 好好幫蔣大衝流量不行嗎?
charakahoshi wrote:
有時候可以先冷靜客觀...(恕刪)


會發這一篇其實是對於目前社會治安不佳的擔憂而已!!
並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不構成性侵
--------------------------------
沒別的意思,純粹討論
處女膜完整這種事應該是有法醫或醫師鑑定過沒辦法假的
如果真的處女膜完整
還有辦法性侵嗎?
提出一點點質疑
判決書內容?

如果單單照這一個新聞看

很想知道。。。檢察官是用甚麼法條起訴?造成這樣的結果?

更重要的事。。。。。

我想知道是哪一位法官判的?


coolpeter wrote:
並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不構成性侵
--------------------------------
沒別的意思,純粹討論
處女膜完整這種事應該是有法醫或醫師鑑定過沒辦法假的
如果真的處女膜完整
還有辦法性侵嗎?
提出一點點質疑


法律上。。。我是不清楚

但是有些人。。。即使發生性行為

處女膜也不一定會破。。。。
這個一定在某個環節有問題

單單處女膜完整就不構成性侵這一點就大有問題

性侵的要點並不在性器官

手指放進嘴巴也算.......

我想~應該是新聞報導有誤

allanace wrote:
應該是「熱戀情侶常見愛之吻」

一個5歲一個27歲
我有看錯嗎???

冰塊塞下體處女膜沒破
所以無性侵現象???
法官也太蝦了吧@@
熱戀?
哪各法官阿?
真想見識看看這位偉大英明的法官

怎不見人權團體的出來?
四歲小孩沒人權阿?
可以讓這個法官紅一下。

2009年09月04日 壹蘋果

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94年3月涉嫌對女童性侵,以冰塊塞進女童下體,逼迫女童口交,並
且強吻女童造成嘴唇瘀青,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八年;但高院更一審卻認為女童處女膜
未破裂,且嘴部傷痕經法醫鑑定是「愛之吻」改判男子無罪,建議檢方改起訴強制猥褻、
傷害等罪追究。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女童處女膜完整,且無口交證據,女童對於冰塊位置證
詞前後不一,因此改判無罪。至於「愛之吻」一詞,法醫定義為嘴對嘴吸吮到瘀青。台中
高分檢檢察官謝岳錦不敢相信判決,提出被害人年僅五歲,對口交和陰道等名詞並不了解
,若非親身經歷,怎會鉅細靡遺描述行為,他對於判決感到「不可思議」。

未構成強制猥褻 閃電摸臀判無罪 檢方要上訴(2008/03/06 13:11)
記者詹智淵/台中報導

彰化縣蔡姓男子在特賣會上伸鹹豬手摸女性胸部10秒,被判有罪,台中卻有這樣截然不同的判例,一名男子從後方摸了女學生臀部,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他是瞬間偷襲,未構成強制猥褻,所以判他無罪。這名襲臀男子說,當時他精神恍惚,才會犯案,很感激法官再給他一次自新的機會。

這名男子94年4月在台中街頭朝著落單的女學生臀部偷襲,還踢了女學生一腳,當時女學生記下車牌,他當場被警方逮捕。

談到這段往事,男子說他很後悔,「那時候就很快,就這樣碰一下,就這樣走過去,就這樣碰一下,我也很後悔。」

男子說,幾年前他被騙錢,所以精神恍惚,才會犯案,不過,被害人指證歷歷,法官將他判刑8個月,男子上訴,本來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男子繼續上訴,這次法官有了不一樣的解讀。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說:「本案只是輕摸一下而已,所以很難認定有強暴脅迫,或相同於此的方法。」

法官認為,男子偷襲女學生臀部是瞬間偷襲得逞,女方尚未反應,男子就已經逃離,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判他無罪。不過,男子摸臀是事實,不能說閃電摸臀就沒罪,檢方不服,將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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