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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有感於版上有鄉民,因拍賣或網路糾紛案件或著作權案件被告,苦於奔波外地法院,即使後來沒事,但亦付出龐大之精神、金錢、時間成本,亦讓有心找碴的提告人能藉勢勒索,或行報復之實,因此特提供以下資訊以為參考:

被告通常最先會接到警察的電話,然後自以為不得不的要到天涯海角的某分局去接受偵訊。其實,你該到哪個警局接受偵訊是法有明定的。
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管轄權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規定,管轄權錯誤請立即聲請移轉管轄。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檢察署需先處理管轄權的問題。
警察在受理報案及偵察犯罪期間的管轄規定,除接受檢察官指示外,所依據的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請自行上網搜尋)。
節略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很遺憾的,很多警察連這本為他們而編的手冊,連看都不看。
下次再有條子自以為是的,要威嚇你千里迢迢來偵訊,請告訴他先去翻該手冊,翻完了請他移轉管轄。條子再白目者,直接投訴督察室。
2009-08-17 8: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察 犯罪手冊
雖然我不太可能會用到, 不過還是覺得這篇資訊很有價值

感謝樓主分享

UNPHARISEE wrote:
有感於版上有鄉民,因...(恕刪)

你真是好人

從來不敢從網路上買東西,只賣東西的
所以
是以"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管轄沒錯吧

如果"被害人"在台北(戶籍地)報警
而"被告"住高雄
那麼
"被告"就要遠從高雄到台北來接受偵訊
是吧??
勿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不是以原就被嗎

你要提告好像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為主

我也不太清楚 印象中
orion168 wrote:
是以"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管轄沒錯吧
orion168 wrote:
所以
是以"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管轄沒錯吧...(恕刪)


不是,以原就被是指,原告就被告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清楚
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地
那請問要是高雄的警察在高雄抓到嫌犯
查出被害人在全台各地
請問是不是要將案件全部分給各地警局?


UNPHARISEE wrote:

不是,以原就被是...(恕刪)


哦~原來如此...謝謝!!
所以如果像樓主講的
我發現有人侵害我的權利
結果發現那人住高雄
那我可以在任何一家警局報案
而必須到高雄的法院按鈴申告囉??

是這樣嗎??

難怪好像有的契約會註明
若...x方放棄先訴抗辨權
以y方所在法院為審理法院
也是跟這個有關囉??
勿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orion168 wrote:
哦~原來如此...謝...(恕刪)


管轄權的規定,其實是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一種制衡
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但難免有人濫訴,而壞了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美意
但若為防濫訴而又刪除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的條文,則又矯枉過正
因此就從人民行使訴訟權的過程來反向做一些牽制
讓動輒興訟的人,在訟訴前可以多思考一會兒
管轄權的規定就是這麼來的,而且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地也有事實上的必要
不然有心人亂提告,就算到後來不起訴,被告勞苦奔波也算被找足麻煩

另外,管轄權的規定明確存在刑事訴訟法裏
商業契約的條款能被引用到何種程度我不清楚
不過我想,頂多就是以「行為發生地」為管轄法院來判定管轄權而已
如果有人跟某公司發生糾紛
某公司搬出商業契約
另一方搬出刑事訴訟法
你覺得誰的贏面較大?
錯誤的觀念,「以原就被」是民事訴訟法的原則,刑事訴訟法在管轄權上原則上是以犯罪行為地或是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管轄,還有相關的例外規定等。

警察就犯罪調查其實沒有明確的管轄權規定,有民眾報案即應受理,即使無管轄權,也只是函送該管法院檢察署罷了。例如臺南的警察接獲報案,被害人表示遭詐騙,經查匯款帳戶是在臺中,詐騙電話申設地在臺北,臺南的警察還是可以展開調查,然後把案件分別函送臺中及臺北的地檢署。


警察如果寄發通知書,無故不到場,警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規定聲請拘提,不要自以為聰明的就隨便不去做筆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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