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看到這則新聞,感概良多。
http://www.nownews.com/2009/08/15/91-2492243.htm
我相信,假借愛心斂財者佔少數,
但是,不懂法令,徒有滿腔熱情愛心、甚至跑在前面當先鋒的,未必全都是合法的,
當然有更多捐款者,只知道捐錢,而忘記了「停、聽、看」簡易查核的動作了。
關於這則新聞,我簡單的說明:
1.不是內政部登記有案的"單位",都可以募款
2.募款名目,必須再向內政部登記;例如用於88水災,就必須再向內政部申請專案
以上是大原則,但卻很容易被忽略,
不僅僅是88水災,平時在路邊、在電視上、或者在平面廣告上的募款資訊,
未必都符合法令,也就是不符合內政部所頒公益勸募管理條例之規定,
意即,對不特定人士募款,就必須先行申請登記備案,
並必需獲得募款核准帳號,才可以對外募款。
有部份善心人發起的活動,確實很有意義,也如火如荼的在進行,
但是缺少了這個手續,不能說就是詐騙斂財,但於法就是站不住腳;
也有部份活動,不對外募款,例如大老闆全部自己出資,當然就不受"募款條例"之限,
所以,
我提醒大家,愛心要能夠有效的被接受、被運用,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和功能。
上述新聞內容裡,記者整理列出了部分已報備的單位,
我再提供一個更詳細的網站,供大家參考:內政部社會司
網站裡,詳述了募款對象(專款專用)、募款期間...等資訊。
希望這份資料對大家有幫助。
當然,這只是"募款"的部份,後續捐款金額的財務管理...就...就不在此討論範圍內了。
目前是新莊人 wrote:
一塊不嫌少,一萬不嫌多
捐錢是表達愛心最直接的方式,
但,坦白說,我還在觀察......
重建之路是長遠的,我會把目標放在後面,
大家應該可以預測:當媒體不再報導之後,人們很快就會遺忘了。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想以實際行動募款獻愛心的人,也必需符合法令,才不枉熱心助人的心意,
想要捐錢表達愛心的好心人,至少透過此次風災,多暸解一些相關法令,
才不會每次重大事件發生想捐款,卻又怕錢被A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17/5/1p95z.html
內政部社會司表示,未經登記許可的勸募行為屬於違法,經合法登記的勸募行為也必須設立專戶,所募得的款項必須「專款專用」。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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