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病人 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乃由同意人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同意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話:
與病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條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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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
少人會做這樣的簽署
但考慮不可預知的到重大事故,您會考慮先簽了這張嗎?
-------------------2009/07/28 Updata-------------------------
非常感謝有經驗的朋友們分享,
不管是遇到好例、壞例
希望都能成為我們學習的教材,這也是老衲發文的用意。
簽不簽這張,老衲的看法就如同「保險」一樣,
有好的出發點(做準備),簽不簽其次。
再次謝謝大家
送大家一首歌:
蒼天有眼,歹路不可行
AMIS NO.1 wrote:
這同意書是為了讓病人走的更有尊嚴
也為了不浪費醫療資源
我們看了很多
即使救了回來
病人狀況也不會變好
在施行的過程中還有把肋骨壓斷
電擊電到焦的
所以我跟我女友說
哪天我也這樣時
不用考慮
直接簽了
因為看了很心酸
對家屬更是煎熬......
如果這是在病人已沒有意識或思維時, 我可以認同....
但我遇到的是醫院本身為了避責, 要求我意識清楚也有求生意志的母親自己親簽...
而且還是選我們沒有人在我母親身旁的時候...刻意拿過來(真的是刻意避開我們)
而當時我的母親雖然是癌症但還可以自己下床等等....
當時惹到我父親到護理站大拍桌子....
我不知道是否醫護人員當久了真的沒人性...
但我只知道, 後來我母親還是出院了, 又過了很多月以後離開我們...
可是我永遠不會忘記那個護士的那個嘴臉, 讓我母親痛哭失聲的樣子...
簽或許沒有錯...什麼叫浪費醫療資源??...就算是浪費好了...那也是一種安撫家屬的心的方式
醫療資源真的是這樣浪費的而已嗎?...如果你真的是醫療從業人員...你很清楚那些地方浪費的更多.
. 你的這句話真的讓我火大....
你這一句話就可以知道你沒有失去至親的痛
當你真的遇到同樣的事, 才來跟別人以理性的方式講話...想像的心情永遠不會是家屬的心情..
因為在當下你其實沒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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