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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熟悉勞基法的朋友嗎?

請問各位大大
我之前在一間店工作
我還在試用期的時候(做15天,天天都是12個小時)
因為做不習慣...
所以我當天就跟經理說~
我可不可以做到今天
結果經理就說
要就做到下個星期不扣錢
不然就要扣7天薪水
因為我當時還有一份工作等我去上班。
((我就是在確定應徵上另外一間才辭職這間的))
所以我就選擇讓他扣..
請問他這樣有違法嗎?
我可以用哪條勞基法跟他溝通?
還是只能乖乖讓他扣七天薪水?!
還有期限是幾天?幾月?!

而且那個經理還很機車的說
你可以去告我們阿...
2009-07-13 22: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朋友
小斯子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我之前在...(恕刪)

沒有試用期這回事
人都有兩面 笑臉下面藏著惡魔 只是一瞬間的愛也會轉換成怨恨 怨恨最終會使這個世界血流成海 一寸前是黑暗 回頭看的話也是黑暗~♥
小斯子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
我之前在一間店工作
我還在試用期的時候(做15天,天天都是12個小時)
因為做不習慣...
所以我當天就跟經理說~
我可不可以做到今天
結果經理就說
要就做到下個星期不扣錢
不然就要扣7天薪水
因為我當時還有一份工作等我去上班。
((我就是在確定應徵上另外一間才辭職這間的))
所以我就選擇讓他扣..
請問他這樣有違法嗎?
我可以用哪條勞基法跟他溝通?
還是只能乖乖讓他扣七天薪水?!
還有期限是幾天?幾月?!


我知道的是
做一天給一天
好像沒有試用期

請知道的更正。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欸....應該說是還沒升正職...
因為他有說3個月後看表現就可以升正職...
所以我那時候應該還算是工讀生?臨時工?
我不太清楚欸...
小斯子 wrote:
欸....應該說是還...(恕刪)

不管職稱是啥
都是要給錢
一天也是
記得跟勞委會還是那個單位申訴

因為我有個朋友做三天不做,公司也說還沒過試用期。
他就去申訴了。

要不你就申訴去吧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沒記錯 妳要離職也是要提前七天說吧
他要付妳錢沒錯
可是妳沒先預告也是錯
沒有那種找到新公司 就直接走 還想領錢的
好聚好散 快去溝通看要怎麼算錢
走上法律 為一點小錢不會比較划算
小三の目では盲目のスタンプを見て
基本上勞基法
對於勞工離職規定是有詳細的法條規範
可以查一下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因樓主屬不定期契約)
不過重點在於

第16條規範的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相關規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之。


也就是說只規範最低的時間為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所以樓主的狀況是不用預告的
資方以扣薪為由是不成立的且違反勞基法規定

只是給樓主一個建議
就算勞基法未規範
大家好聚好散
離職前還是先預告一下
對你對店家都是好的
netx34 wrote:
沒記錯 妳要離職也是要提前七天說吧
...(恕刪)


錯誤,
按勞動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因雇主違反勞工法令(違反勞基法第30、32、36條之規定超時工作),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且按勞基法第15、16條之規定,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依法不須於十日前預告。




小斯子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
我之前在一間店工作
我還在試用期的時候(做15天,天天都是12個小時)
因為做不習慣...
所以我當天就跟經理說~
我可不可以做到今天
結果經理就說
要就做到下個星期不扣錢
不然就要扣7天薪水
因為我當時還有一份工作等我去上班。
((我就是在確定應徵上另外一間才辭職這間的))
所以我就選擇讓他扣..
請問他這樣有違法嗎?
我可以用哪條勞基法跟他溝通?
還是只能乖乖讓他扣七天薪水?!
還有期限是幾天?幾月?!
...(恕刪)
\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之規定,
故你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法請求工資,
因你超時工作亦可依勞基法第24條規請求加班費。


但請先檢具打卡出勤資料等相關證據,
再以電話聯絡告知相關規定及你的權利,
應可達到你的目的。
但建議和氣溝通,勿情緒用語。

如溝通無效,
再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對於超時工作依勞基法第79條第一項可處以資方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
並得限期給付工資,
逾期未付勞工局得再開罰。
r431672 wrote:
只是給樓主一個建議
就算勞基法未規範
大家好聚好散
離職前還是先預告一下
對你對店家都是好的

...(恕刪)


非常贊同,
希望樓主接受此建議。
沒有試用期這種事情
而且你才做15天
叫他該給的薪水都吐出來

基本上工時也超過了...

資料來源: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他不打算付的話...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七十八條(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罰則(五))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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