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真相是殘酷的,我果然被晃點了!!

目前spycam大大可能真的找不到台階下而陷入失心瘋狀態

以下節錄幾段比較精彩的失控發言給各位看官欣賞一下。。。。。
----------------------(分隔線)----------------------
連01站方都能被你拖下水,真有你的拉屎哥

spycam wrote:
【【【【【連結已經被懂電腦程式語言的神屍齊和站方動過手腳所以失效了,
有本事發言沒有本事負責,鄙視採取縮頭烏龜的下三爛手段,大家有眼睛看到的,
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大家都瞭解神屍齊的人格已經失去信用啦,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搜尋這篇文章:
貧富差距到底要怎麼縮小 的27和28頁來看看神屍體的月經式發言。】】】】】
...(恕刪)
下面這段看樣子病得不輕阿


spycam wrote:
哈哈哈哈,笑死我了,想炫耀就直接點嘛!還遮遮掩掩怕別人不知道。哈哈
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啊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
...(恕刪)
不斷的強調是最後的發言,但對於鄉民針針見血的發言無招架之力,於是開始洗版之旅

spycam wrote:
【【這是我回你的最後一篇的文章】】
要有深度的情緒管理
別人的批評跟指教都要虛心接受
這種議題的論戰沒有半點意義
【【這是我回你的最後一篇的文章】】
...(恕刪)
到底是誰跟你證實我有分身的啊?蔣大告訴你的?還是昨天夢到的?
spycam wrote:
ray36213621,明彥,諾基亞西門子這些id
已經被證實是神屍齊ryoma師徒兩人的分身或machi出來壯膽的,
實相就是實相,即使給你一支軍隊千軍萬馬做後備支持你也沒用,
實相就是實相,接受事實吧!噁心的神屍齊ryoma師徒兩人,拿出勇氣出來承認自己的爛伎倆吧!
...(恕刪)
拜託一下人家明明叫神戶齊不是神屍齊,你是真裝傻還是假不知?
spycam wrote:
【神】也是他,鬼也是他, 僵【尸】也是他,
真小人也是他,偽君子也是他,
自high也是他,壯膽也是他,惱羞成怒也是他...統統到【齊】
...(恕刪)
就我看來你的確不是嘴砲,因為你發表的都是別人的文章阿

spycam wrote:
我是嘴砲兄?那你的20篇回應是不是比我還炮,
說多錯多,0分,下一位
精明的廣大01會員懂得評斷的啦。
...(恕刪)
這位spycam大大在經過漫長的一個月修行(避風頭?)回來後,
沒想到功力不增反大減,讓我連回文的動力都快消失了,
但再怎麼說此篇也是我開的主題,我應該負起責任更新一下才對
而spycam大大最近發表的文章不是進垃圾桶就是被鎖回覆,
看樣子也沒有辦法去他的大樓走走看看,各位就委屈點在我這邊繼續討論吧

以上!!!
----------------------(分隔線)----------------------
事件原由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11485&p=19
OK我承認我回文有時候會帶點情緒性字眼,這邊說聲抱歉!
但是我很少離題而且很認真的要表達我與對方看法的相同或者相異之處,
而且我從不說沒有證據的話,你那些文章不都是你自己發表的?
今天一個人做事要敢作敢當,沒錯我做到了,那你呢?
如真要提出告訴我也會奉陪,我也有我的立場!
上法院也可以當做一次難得的經驗,就算上媒體也是。
但我對於你一而再再而三的PM感到有點小問題,
難道這樣不算是恐嚇嗎?
我也不想搞得這樣難看,你自己看著辦吧:
我朋友說
289樓的文章斷章取義已經是有涉嫌人身攻擊的基礎在,
就這點決定上案,告不告成無所謂,
讓你花一下時間和少許金錢也你應該會覺得沒什麽,
勸你準備聘請律師吧,朋友就是不想饒你,這趟走定了。
記得聘請比較狡猾和有經驗的律師,我也不想搞得這麼麻煩,01的管理層會再聯絡。
控方論據:
96樓
涉嫌將不是傳教士的人標籤為在大眾傳電子媒標籤為傳教士,
7樓
沒有理由和根據的闡述對方為洗腦王,讓對方名譽掃地。
14樓
涉嫌教唆別人先入為主的認定這是一篇洗腦文,斷章取義。
無聊文
說別人是著魔不夠深,侮辱當事人的人格和心靈。
246樓
這篇文章說出涉嫌煽動民眾去制衡老闆硬硬套罪為煽動,這是攻擊聲譽名最有力的指控
一堆意識型態的文洗腦我也沒有用,還是涉嫌斷定對方要洗腦大眾,影響對方名譽等。
我朋友通過認識的黃X正律師有說過這場官司可以打的,
臺灣媒體很八掛閑閑沒事干,應該會見一下媒體。
你先準備律師吧,就這樣。
我也不想搞得這樣難看,你自己看著辦吧。
真的不知道你損失了什麼東西

公開誠意道歉彌補當事人的名譽損失 :
限mobile01(TM)使用ID ryoma77224發言的網絡使用者
快速聯絡當時人即我本人探討相關事宜,
時限為即時起至2009年7月4日晚上6:50分為止一天共24小時,
公開誠意道歉彌補當事人的名譽損失,
否則律師信將通過
詠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700 台灣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1段701號8樓
轉達給 使用ID ryoma77224發言的網絡使用者。
原來告我是覺得好玩阿,完全看不出你有受到侮辱的感覺阿

剛剛查找了你全部的發言,
為何很多大大說你心態有問題還有別人一直備份你的文章呢?
看來要注意一下自己的發言了,
還有要告根本就不會怕麻煩,
我朋友dxxxdlxx大大說越嘴硬鐵牙的他覺得越好玩。
在這邊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大大如果上法院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我是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