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很簡單!!!就是現在絕大部分的法官都還不敢真的一罪一罰....也因為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刑期只有累積一途....所以大部分法官最後都還是以所有罪刑刑期裡最長的當基準....簡單得說...一罪一罰的精神被這些鄉愿的法官們吃光光了....所以才會一個強姦女兒一百多次的人 服刑跟一個強姦女兒兩三次的人 刑期差不多 (雖然聽起來都該死)
sankai wrote:原新聞在哪啊??...(恕刪) 搜尋..獸父姦10歲女193次判1351年法官說,因考量被害人在審理時多次表明「不希望父親被關,害怕沒有爸、媽,為免造成父女終身仇恨。」且受害人僅一人,因此判定二十年徒刑。希望這不是位斯德哥爾摩症後群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