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某談話節目...
一位女記者與老公開車出遊,恰巧車停在一處氣氛佳夜景美處
因氛圍極佳按捺不住慾火,兩人便寬以解帶搞起車震
在還沒有開始"動作"(還未活塞運動),便遇警車
警方下車後~ 要求車上兩人下車並出示證件!!
女記者表示彼此係夫妻
警方得知後亦無追究... 畢竟是夫妻
此時旁邊的來賓與主持人說當下女記者 可拒絕出示證件(盤查)、並認為警方已踰權
該名女記者亦認為警方故意找碴
在此小弟納悶的是~
警方真的沒有權力盤查? 上述動作已逾越警察之公權力?
還是...一定要有做壞事或形跡可疑,警方才有權力要求對方出示證件?
突然覺得警察好難做人~
那這樣... 一般老百姓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都拒絕就好了阿... 自己又沒有做壞事,為何要接受盤查?!
(這樣警察又該如何執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已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有事實足認」這些要件是很嚴格的要件,只有「合理懷疑」這個要件比較寬鬆(但「合理懷疑」此點已經被學者所質疑),依照一般法界看法,該位女記者的確是可以拒絕接受攔檢的,除非符合上開條件,否則任何民眾都有權利拒絕警察欄檢,「警察國家」是過去恐怖時代的不堪記憶,這年頭請大家不要抱持國家至上、警察至上的念頭了,至於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要怎麼解釋,請自行查詢吧!
雖然主持人與來賓都認為警察在當下盤查有踰矩之嫌
不過車震應算妨礙風化的一種吧?!

剛查了一下有關妨礙風化法規
問:為什麼是妨礙風化?
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車震或許不構成妨礙風化?!
並無散布、播送、供人觀覽、聽聞者,之虞~
有點矛盾...
惆悵 wrote:
所以車震算是 合理懷...(恕刪)
他又不知道那個車震是不是有人強來的
如果是強來的 他經過又沒盤查
不知道會不會也會被告阿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拒絕盤查的話 他也無法得知你的身分
可以因此帶回警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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