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誠0725 wrote:
我前幾天在"我家前方的稻田間"飛小白
稻田的另外一端有高鐵高架鐵路
去領回時警方說要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我
並且隔天又要我將小白給交回去當物證
各位前輩 你們有遇過這種倒楣的事嗎?
1.到時候開庭該據理力爭 說這只是個玩具
2.還是開庭時就乖乖的不斷認錯就好?
認錯+1。什麼爆炸放火水浸的公共危險那是警察不懂,你可能會牽涉的是刑法#184條。建議你出庭要委任律師,至少要經過專業的法律諮詢而且你完全理解你所牽涉到的法律層面再出庭。如果已經函送,這是公訴罪喬不掉了。
你在警訊(可能已經來不及)或偵查庭時一定要強調你是「在你家前面的稻田」玩玩具,之所以會往軌道過去是因你不能控制的風(但此點你難証明),希望檢察官或法官(希望你不會到法院這一階段)足生足夠心證認為你不是故意的(這部分態度跟真誠的眼神很重要),至少可以讓你避免「故意」這主觀犯意的部分。
但是#184條是罰過失的,甚至未遂(以故意並有意圖為前提),這部分就是我說很技術性的部分,打(字)也打不完。如果你可以被認為是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六個月以下、拘役或300以下罰金」目前都是可以緩起訴或簡易處刑。
很多時候法律層面的實際操作並不以據理力爭去冒一個可能得到敗訴判決為法庭辯論技術,而且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已經下放很多權力給檢察官,反到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與被處刑的可能為主軸,這部分就得真的再找律師實際再細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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