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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拍賣購買NDS 新世界 限定版 遇到霸道的店家!!


Jackson_H wrote:
GameBox大: ...(恕刪)


我沒出庭是因為我沒收到傳票..因為證人和告訴人都收到出庭通知了...我也覺得奇怪....
並不是我不去答辯哦....
而且這份不起訴書也不是用掛號寄來的(只是普通郵寄信件)...感覺好像很"青菜"

絕代蝴蝶 wrote:
做生意以和為貴,和氣...(恕刪)


他給我的負評還掛在露天拍賣那裏呢.....他幫我消除負評我就可以完全不追究阿...
說到無線上綱.......................
大概這兩年的時間各項產品的消費糾紛日益增多.
比如說這版.
比如說手機區的諸多事件
比如說.....族多不及備載
還不包含我親自介入調解的現場偶發事件= =
而這些人呢.通常有個共通點:
"老子(老娘)花錢最大!我愛怎搞就怎玩.我不爽就是告你!反正有兩消撐腰!"

一但想講理.這種人通常就開始發作了
現在在社會走跳都不用講理就是了?
真不知道這種觀念是誰灌輸的
一點規矩都沒有!

我贊成消費者應該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但並非可以無限放大!
我常講:
有理.你可以橫著走!
無理.你就沒立場動人!

如果連一點基本道理都不講的話...
別人又何須對你客氣?

個人意見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azureimf wrote:
若你所言屬實
那妨礙自由官司鐵定打的贏

要出怨氣很簡單
等檢察官開偵查庭把該店負責人及檔人的傢伙起訴後
你就跟她們談,一人20萬換個前科,看你要不要換
順便加跪下來跟我瞌三個響頭道歉

另外,這不是隨便說說
過一兩個月我回台灣就準備告一海票人
到時候我一定會把這些人下跪道歉的照片拍起來傳家珍藏)


這位仁兄
人家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妨礙自由的不起訴書已經出來了耶
以您先前針對本文讀道的法律見解法律
要不要出來說幾句話呢???

HOHO7123 wrote:
小弟一向喜歡收集海賊...(恕刪)


大大您好
店家已經把不起訴的公文貼上來了
您也要不要把您收到的那份公文也貼上來?
對此結果您還有要上訴嗎?
還是您要把01的這個帳號砍掉
再換一個帳號上來呢?
其實在不起訴書出現之前,每個網友都有對此事表達意見的權利,「構不構成妨礙自由」大家都有自己的看法,針對事情做討論就好了,已經有公權力闡釋這起事件,希望大家也不要在「構不構成妨礙自由」多做啄磨。

樓主大人,既然檢察官已做出不起訴處份,於情於理上是否可以將您在01的文刪除,以及將露天的負評消除,事情已結束,恩怨是否該一筆勾消,還給店家一個道理呢?

在本棟樓扣人帽子的朋友到現在也不出來解釋一下誰是店家誰是老闆的朋友,就算是店家就算是老闆的朋友又如何?在這裡只能問立場不能講是非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當初天花亂墜
現在好多人都變啞巴了...

絕代蝴蝶 wrote:
其實在不起訴書出現之...(恕刪)

還有兩種都不講的勒
不過是在其他版

我只能說.以後店家要裝的不是只有攝影機.還有小七的警報系統直接連線到附近警局OR派出所.
不然很累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一點淺見供參考:
按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所規定「強暴」之構成要件,以所用之強暴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且該罪之強暴行為,乃指對人施用有形物理力之行為,但不以對被害人之身體直接實施為限(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是否屬於已該當於前開強制罪之強暴構成要件,判斷之關鍵在於施暴者有無發生強制作用,使被害人感到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強制,亦即行為若能具有強制被害人行使權利或行無義務之事者,自已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

故本案不起訴處分之認事用法非毫無再詳加探求之餘地
仍然有再議發回續偵之空間
主線已經結束了

那支線怎麼到現在還沒有眉目
那個說要回台告一整票人的偽正義人士哪去了

不要射後不理啊~~
我要看續集

安可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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