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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拍賣購買NDS 新世界 限定版 遇到霸道的店家!!

kirishima90094 wrote:
你想太多了~
我只是針對你那句話提供給你參考資料而已~

怎??? , 你是老師還是教授?? , 主動提供參考資料??? 那摸行就弄個下次樂透中獎號碼阿



kirishima90094 wrote:
最後結論就是警察有叫..別想太多了~

請不要自己在那跳tone當成別人的話

我說的事情跟你跳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 我是引用網友的話 , 你自顧自套用在店家身上 , 是何居心??

豹眼鑲金刀 wrote:
裝不裝監視器與否是店...(恕刪)



店家從一開始所說的"店家只是擋住在店門口要你留下配合處理",到後來的"詢問過律師請您等警察來採證處理不算妨礙自由"

你自己都問過摟.我也不用多說啥.說擋人是樓主說的.但有糾紛的是在店內.也就是我說的店家有權利可以請樓主留下來.至於怎麼留樓主會留住就不用我多說了..因為你也回答出來了.
wishleakage wrote:

嗯 , 這就像去大賣場結帳後被欄下來 , 示意張手攔阻 , 沒有構成肢體碰觸 , 光是用嘴叫對方別離開

那樣算不算妨礙自由...

然後不理會賣場警衛 , 又有沒有妨礙警衛的自由呢??
...(恕刪)


你可以查一下妨礙自由要件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是最後還是要看開庭怎麼舉證 因為樓主是告訴人 要負起舉證 如果無法舉證對方碰觸他
店家也說他也是「請對方留下來」
僅是擋住 以報警處理 一詞 恐怕很難達到「恐嚇」 或者「脅迫」
原因很簡單 警察到場服務不只是店家 還有樓主
事實上樓主也對警察做了筆錄 告了商家

說實在很難構成妨礙自由
警察能夠受理 不代表要件成立 畢竟警察不是法官
妨害自由的部分已經等待司法處理
我只是"嫌疑人",而非"現行犯"
只負責配合做筆錄而已


至於爭議的左腳..我建議樓主不要拿出來討論了
因為我已經拆封確認當初於店裡比對的那隻,你所謂的掉漆的白色部分,是後來上的色,手指用力一搓就會掉了

HOHO7123 wrote:
小弟一向喜歡收集海賊...(恕刪)


要誠實喔
原來給"負評"叫做恐嚇喔
又學到一課

GAME BOX wrote:
妨害自由的部分已經等...(恕刪)

這文還浮著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金屬氧化半導體場效電晶體"
豹眼鑲金刀 wrote:
請爬文,爬爬爬爬爬文

店家和樓主互告的是恐嚇跟妨害自由

那玩具是消基會在處理,消基會只有消保官沒有檢察官,了?

另外就算今天是為了這玩具上法院,檢察官憑甚麼罵人,還在以前日據時代嗎?檢察官可以決定起不起訴這案件,檢察官又不是老百姓的老爹,說罵就罵嗎?
不是才有一個法官因為開庭愛罵人被原告投訴到監察院然後被彈劾了

請了解一下公僕的定義


每一頁都爬過文啊~很多事建議不要直接下定論,態度謙虛些會比較好。
法律條文也不是你曲解或者賣弄詞句解釋就可以改變的

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民間單位哪來司法官職缺?)
消保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政府單位才有官員)

消基會我不知道在哪,消保會是在縣市政府,這單位我曾申訴過,僅行文兩造調解,跑幾次公文而已。其實我之前也是因為模型名譽妨礙以及詐欺這兩部分上刑事庭互告,我說的就是自己的例子。畢竟對方告我的案子中,"檢察官"要不要費勁心思起訴我,就是看我的表現。而我沒事幹嘛跟"法官"對立?如果你那麼憤慨想跟這位狀元檢察官槓上,我可以給你案件字號,讓你去槓,我當證人挺你!!

然後啊~監察院的彈劾只是指控,懲處呢?你知不知道憲法第81條還沒廢?
請了解一下何謂恐嚇、妨礙自由、消基會、消保會、法官、檢察官、彈劾



以下也不附條文內文啦~僅提供判例給"樓主"做為參考
刑法302條,看檢察官如何認定店家的方式,有無與強暴、脅迫、欺騙、藥物控制等不法手段畫上等號嚕。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302%E6%A2%9D)

刑法346條,店家的方式是否為惡害恫嚇或要求被害人交付財物,犯意也是看檢察官如何認定嚕~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346%E6%A2%9D

祝訴訟雙方好運!!




mmprvn wrote:
每一頁都爬過文啊~很...(恕刪)


爬文不是光爬,要看

沒錯,消基會跟消保會是我沒打對

狀元檢察官!?誰啊,我為啥要跟檢察官對槓?
您確定您是在跟我講話嗎?
還是那個檢察官罵了您一頓?

對立更好笑,我啥時候要你跟法官對立!?

沒事~~~您把案件字號給我,我了解後看要提出何種行動,需要您的時候我會私信通知你的
別忘了你的承諾喔~~~

另外你提供的判例關於"恐嚇"最近的日期居然是民國18年到67年的,了不起啊了不起


mmprvn wrote:
刑法346條,店家的方式是否為惡害恫嚇或要求被害人交付財物,犯意也是看檢察官如何認定嚕~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lawname=%E5%88%91%E6%B3%95&lawno=%E7%AC%AC346%E6%A2%9D
只能說店家很倒楣....

對店家來說應該可以定義為澳洲來的嗎

樓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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