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liu2000 wrote:
我跟對方說不撤回棄標...(恕刪)
有趣
建議您可以不要直接去找這位賣家,直接對露天投訴和解釋即可
讓露天去從中對該賣家對話,不需要對他有言語爭執
相信他不會隨便說要告露天吧?(應該也是告不贏...)
1。您即沒有恐嚇也未從對方取得財務
您要求的只是合理的依消費時取得的正常商品
但對方未依約給您一個完整的商品,而是個有缺陷的
再來,您也只是要求對方撒回不正當的棄標投訴
小弟其實看不出來哪裡有恐嚇取財之事實?
2。依上面的理由百分之百不可能告恐嚇取財
來看一下細節條文(如下),這是刑法
但樓主您的案例很明顯的是交易未依約完成
付了錢但卻拿不到應該有的正常商品
要求對方負責把商品處理好,我看不太出來哪裡是恐嚇了?
再者,您也早已付錢,對方卻寄了一個受損的商品
是誰獲得了不法之利益?
而且您是要求"請撒回,or去商標局檢舉"
但對方是說"要去告你"
我看不出來是你有從此言論中"獲利",或是對方才有可能"恐嚇"要去告你
3。消保會網址,有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或是線上申訴
請不要客氣,多加利用
把該店家與您之間的交易過程/細節以及對話內容全部印出備份
真的要告...沒這麼簡單
http://www.cpc.ey.gov.tw/
4。建議真的不要再直接對該賣家要求撒除棄標或是有其它要求
看起來該賣家並不願意有對您有任何賠償或是有歉意的補償
請都透過第三方(露天或消保會)對該賣家做細節討論
您只要儘可能備妥一切屬實的事證即可
當第三方有需要向您要求提供交易過程的時候,儘管提出
相信賣家不管再怎麼解釋也是沒辦法掩蓋商品已在寄來前損毀的事實
至於那些言語支支節節就隨他去吧
這時候需要的是理性和冷靜的處理
動不動就說要告人的店家...比較像是要讓你心生恐懼而知難而退
自己吃虧認賠而已..
(一)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為恐嚇得利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
1. 勒索行為:是指以恐嚇行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索取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故勒索行為包括恐嚇行為和索取財物的行為。
(1) 恐嚇行為: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受行為人的強制,被害者雖受強制,但尚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喪失,始為恐嚇。
(2) 索取財物:行為人須於為恐嚇行為時,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
2. 處分財產:被害人由於心生畏懼,並進而處分屬於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
3. 財產損失:恐嚇行為必須造成被害人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必須與行為人獲得財產利益,形成直接對等的關係。
4.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勒索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獲利意圖」。
(二) 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加害人)對被害人「施用威嚇之程度」不同,如果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不得不交付財物者,為強盜罪;但如果被害人雖遭受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的恐嚇,但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尚有相當程度的意思自由,則屬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