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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拍賣購買NDS 新世界 限定版 遇到霸道的店家!!

fdfdftr74 wrote:
那麻煩這位大大去開間...(恕刪)


大哥.目前只有規定 網路購物 才享有七天鑑賞期....

賓士 BMW 有網路商店嗎?

如果是中古商.還是網路拍賣自售.那就另外說...
P.S 不過你敢惹中古商嗎?

不過通常妳給錢之後.他會馬上幫妳把過戶辦完..你想退嗎?我看沒機會喔

就算真的退了..你的訂金..也拿不回來.這是有合約的...

另外...訂金一次都不少喔.如果你願意.我也會當租金拿得很開心..


哈哈哈........

jokohnson wrote:
引述沒屋頂的問與答a...(恕刪)


水啦! 我昨天超想去店家的留言板請他過來這邊看

果然樓主隱瞞了許多事情!

還想取暖!

拜託要告趕快去告~

我好想看你被反告上電視哭訴的樣子
mikel wrote:
大哥.目前只有規定 ...(恕刪)


哈哈!

如果是這樣你趕快去下訂一台車

然後我跟你買一天就退貨

就算給你訂金

車子下地的折舊比起訂金算起來都是小錢啦~

如果每個車商都跟你一樣佛心來著

那早就倒光光了
挺店家+1
怪事年年有~今年好像特別多?

店家都拆另一套給你看了..
全台灣能做到這一點的店家有幾家?

除了澳洲來的客人...
我想不到其他形容詞了 @@"

azureimf wrote:
要是我,告到底絕不和解
讓店家負責人和檔你的人背一條前科
永遠不用進大公司上班,永遠申請不了良民證,永遠在警局留紀錄
用自己的手,把對方的人生毀一半





此人真可怕 而且長的也超.

mikel wrote:
大哥.目前只有規定 網路購物 才享有七天鑑賞期....

賓士 BMW 有網路商店嗎?

如果是中古商.還是網路拍賣自售.那就另外說...
P.S 不過你敢惹中古商嗎?

不過通常妳給錢之後.他會馬上幫妳把過戶辦完..你想退嗎?我看沒機會喔

就算真的退了..你的訂金..也拿不回來.這是有合約的...

另外...訂金一次都不少喔.如果你願意.我也會當租金拿得很開心..


哈哈哈........







看來你眼睛不知道是怎麼了

沒看到他發什麼言我才回他什麼

現在有的人真的....哈哈哈哈哈
HOHO7123 wrote:
我也是剛剛回來才看到...(恕刪)


請問大大的問題是在贈品還是在被關呢??還說價位直逼P.O.P??先弄清楚主要商品是遊戲軟體並不是這一個贈品.怎麼可以用單單P.O.P來比呢?當然被關起來是不對的.但是也要先有事證吧.法律是講證據的.先讓自己站得住腳吧.因為店家在你有問題時馬上再開另一支給你比對已經算不錯了..感覺你的焦點已經糊掉了..
是被關不爽還是因為店家買暇疵貨不高興呢??
我有些疑問

看來有些人自以為熟讀法律
賣弄知識
講的好像別人完全不懂似的
現在你想告別人是你的事
你的原則是你的事
不要把文章牽扯到你那不相干的地方去

147樓的文章你有看過嗎?
如果每個法官都像你這樣判那我看不知要造成多少冤獄

或許單單針對店家強留樓主10分鐘這點有疏失
不過揚言要給負評這可是樓主自己說的
你能說樓主這行為沒有觸犯到強暴強制罪嗎

依照整起事件前因後果來說
我倒是不認為最後會有多嚴重的刑罰
誰要去跪誰嘴砲的那個人先去跪吧
azureimf wrote:
這時候就剛好蝨子大開...(恕刪)


重點在店家認為買家出言恐嚇吧.看看台灣的法律吧.

刑法第三O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O四條(強制罪)之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成立要件有: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二)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民國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 (一)參照)」。

妨礙自由與恐嚇都屬於公訴罪.經報案或提告既使雙方私下和解也無法撤消提告乙事.跑法院訴訟是避免不了的~
已經報案了就是..就算樓主不提告也是要跑一趟的..告到底.個人覺得有種浪費司法資源的感覺.因為商品本身並不是店家所製作也另開新盒給賣家做確認為不是暇庛品.(重點是外盒有註明塗裝會有所差異)

至於妨礙自由方面就要交給法官判斷了.因為都公訴罪了.但看不出店家有用非法的方式及強制拘禁= =.所以國文還是要讀好一點.因為法律就是在玩文字遊戲阿XD.
好奇一件事
如果今天我抓到一個小偷
在警察來之前怕他跑掉
我理所當然得綁住他或關住他
這樣小偷可以告我妨礙自由嗎?

如果店家是基於原PO恐嚇要給負評
所以決定報警而先關住他
這樣又也算妨礙自由嗎?


PS.原PO的照片真是...
拍好一點比較能判斷
現在的樣子我都看不出是照片有問題還是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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