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在台中有一間2樓透天宅(1樓約20坪)預算約250-300萬的裝潢費用,透過朋友介紹裝潢設計公司,在進行了2次的平面圖會議討論後,也先預付了一半的設計費用並開始進行第一次初步的3D圖.因自己對於空間的規劃已經有明確的需求,所以在平面圖上的空間呈現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但看了第一次的3D圖後整個大傻眼,全部耗了將近2個多月的時間了.完全沒有空間設計感可言,例如客廳電視牆直接掛在原來的牆上(完全沒有木作或修飾),一組放地上的2電視櫃,旁邊擺一盆花,一張畫,一張沙發椅結束客廳的設計.家裡空間很多也沒設計櫥櫃做收納,問設計師說去買現成的置物櫃來擺就可以.如果都買現成的那我為何還要花錢請設計師來,而且設計費還是一般的行情價(並不是便宜所以不要太苛求).感覺就是沒有設計師該有的水準,提供的設計參考圖都是很舊式的款式(重點設計師約30-40歲左右).自己提供了很多網路現代的設計參考圖完全不看,不參照.自己做自己的.
現在真的想換裝璜設計公司,但全室都已經丈量完了,等於要全部重來一次,設計費用也已經先付了一半了.
這裡想請問前輩有無遇到類似的狀況,找了裝璜設計公司但最後因為作品一直無法達到要求而中途汰換另一家的,已預付的設計費用是不是也拿不回來了.
TKS!
以行政院的設計約範本來說,可以看第八條跟第十四條:
第八條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簽定日,甲方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二、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一及階段二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5%)。
三、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三工作時,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四、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四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五、乙方代甲方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六、甲方於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取得後逾6個月仍未發包施工或乙方於履約完成並於甲方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法取得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仍得請領上述款項。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 日 (不得少於7日) 內支付,如甲方遲延給付者,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最多不得超過5%)計算遲延利息給予乙方。
第十四條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八條規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不要讓預算去限制你的夢想
而是讓努力去完成你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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