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請設計方開立發票最主要的目的是,將來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列為成本費用作為所得減項。
裝潢費用除了要有發票外,還必須是「 固定的且不能被帶走的」家具才可以符合稅法中「可以維持2年以上繼續使用狀況」當作裝潢費用,例如「系統家具」是排除的。
再來,房地合一稅申報作業要點,有關費用扣除,只多「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的5%來計算費用」,對於沒有單據屋主有利。
請問大家在室內裝修時,都會選擇請設計方開立發票並另計5%嗎?
或者選擇省下另計5%發票的錢,將來讓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認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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