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文筆不好,如有敘述不清楚請見諒 有機會補上照片)
家母在家鄉新竹有一間老舊公寓一樓(35年)。不像是台北一棟獨立公寓,是有三棟12戶 (門牌是11號,13號,15號)連結一起& 超級迷你中庭(約八坪) 。地下室年久失修積水嚴重,那天下去察看之後才發現殘不忍賭,壁癌、水管漏水。好死不死,地下室有一片天花板,就只有那片,鋼筋外露,水泥坍塌(真抱歉忘記拍照)。正上方剛好是我家客廳地板。
目前住戶討論結果,認為那塊天花板對應到我們家,所以我們應當自行處理。言下之意,地下室水管修復&牆壁壁癌可以大家分擔,但是那篇天花板我們要自行負責。想請問大家,這樣合理嗎? 小弟非專業,不過我看那天花板工程,至少要花個50萬,同棟一戶才賣340萬,我自己是修不下去。
地下室產權為全體住戶所擁有,如要整修,哪可能油漆地板牆壁粉刷,不用理會天花板的。請教小弟該如何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