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位於大樓的一二樓,二樓有一個一坪半的陽台,
這陽台是有產權的,並非大樓的約定專用地方,
但前屋主(一手)因為某些原因,請建商將市內與陽台連接的後門改為窗戶,
交屋後,為消防及通風考量,將原有的窗戶打掉改為門,
大樓一堆外推與陽台加蓋...
管委會舉報我破壞外牆,
想請問法規上面是如何規定,各位建議該怎麼處理...
第一 陽台是有產權的
第二 當初建商結構圖是有畫個門在那(但不曉得與建設局備案的一不一樣)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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