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有興趣一間台北市的30年,七樓(帶頂加)的老電梯華廈。七樓部位十年前已被隔成四個套房。最原本的格局只有兩間廁所。
(1) 請問七樓會不會有建照的問題?是否需要申請?會不會被罰款?
(2) 頂加部位,87年曾被查報現在是列管。去建管處查過,開會結論是“寄存違建建請從寬處理”。請問是不是等於“就地合法”(仲介說的)
多謝!
Starpig wrote:
十年前並沒有法條規定,分隔套房要申請建照,對吧?那現在該要補申請嗎?這樣會被罰嗎?
是要變更使用執照或是辦理室內裝修審查
不是申請建照
法規很早以前就有了
只是以前很多人都直接改建
跳過合法的申請程序
建議你去找開業建築師辦理
這部分要有建築師簽證
不是業主自己就可以申請
既存的違建如果建管單位已經加註從寬認定
那既存的部分不會罰你
但是你接手後的裝修,就必須要按照程序申請
不然被檢舉被取締,罰的就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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