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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設計師的糾紛

小弟新屋找了設計師負責設計施工
中間過程陸續有上來發問,謝謝版上朋友熱心幫忙
其他不特別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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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在102年12月底完工
之後幾週就進行改善阿修補阿
1月中改善修補的部分都處裡好了
****【設計師要我簽了一個維修完成簽名確認的單子(上面列了5項維修確認的項目)也簽名了】
後來我發現實際施作的部分與工程簽約的明細有多處不符,例如
1. 櫃子算呎的,部分櫃子呎數簽約的呎數較實際呎數多了0.5至1呎,也就是價格多估算了
2. 燈管數量也多估了了20支
3. 玻璃才數差距也很大,多估了很多
4. 冷氣銅管多算了20公尺
.....
這些滿客觀的東西我算一算大概扣了4萬塊,約1月20號整個扣款明細還有扣除4萬的餘款我就匯也寄給他了,
請他說明後款項我會再補給他。

結果過幾天收到律師信XD 大意就是說我都驗收了所以要依約給全額,以免訟累= =

我回信再次說明扣款原因,也重申簽下去的那張不是整個工程的驗收,只是維修完成確認。之後他也沒有再連絡我,我想說這麼明顯客觀的東西,應該也沒辦法跟我揮了吧~~

又過了一個月收到法院簡易庭的調解通知書= =
雖然對方換了一個律師事務所,不過內容一樣跳針,因為驗收,所以應該付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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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於裝潢以及法律有研究的大大們

對方抓住的一點就是那個我簽名的【驗收單】,不過內容如我所說,只是維修的確認不應該及於整個工程的驗收
而且退一步講,就算簽了某張單子上面寫了「所有工程驗收通過」之類的文字
難道對於契約以及施作上那麼明顯的落差就不能有所主張嗎??

答辯狀我寫了,還算有信心,不過想到設計師以及兩位大律師似乎更有信心
只好上來求救了
到底我應該繼續堅持,還是拿錢消災呢???

此外在法律層面
我的部分是民事債務不履行
那麼在設計師的部分呢,如果上述情節屬實,是否該當背信罪或是其他刑事罪名呢??

先感謝大家!!
2014-04-18 1: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設計師 糾紛
我認為你就準備好資料,到調解庭去解釋就好.
你可以主張,你的驗收單只有針對維修的項目,而非整個工程的驗收.
同時提出工程簽約的內容規格與實際成品的差異證據.

想到就這樣囉.
如果是我
我應該也會選擇就去調解庭
直接面對第三公證人處理

只是我不明白
為什麼區區4萬元
且樓主也有解釋原由並希望回覆疑問
會讓這個設計師頭也不回的走向法律一途

反而讓我覺得他其實無法合理回答
就是認定樓主簽了驗收文件得照付
這樣壓著打的心態
驗收歸驗收 付款歸付款

實際驗收料件 與 估價單不符合

當然沒有必要照單全收

扣除多餘項目也是剛好而已 又不是拒付款

別輕易放棄 先去調解看看!
裝潢完成,正常來講最後就是驗收!

在驗收中間最後的追加減帳款項應該就要出來了!

這時候應該設計師就要跟業主講清楚,有那些是多還是減少的了!

等追加減帳都清楚了!驗收也完成了,才應該有工程完成簽收單吧!

而且尾款也是這些都簽了之後才給的!

我這個月初才裝潢結束,我的設計師是這樣做的!

樓主又不是不付錢,花了大錢裝潢只不過想知道錢花在那邊有疑問,想問清楚還要被搞這一招!

樓主還真是倒楣!! 請多保重!!
這家設計公司真是無德,估價單是合約價金給付的準則所以驗收程序並不影響其效力。雙方非經追加減帳程序不得更改,所以合約驗收雖然完成,但還有保固的期程,對工程所有瑕疵,合約仍有法律效力,並無作廢。
驗收工程簽收完工,設計師依統包工作完竣經業主簽章認同,相信它們應該是如此主張吧,所以才會要求尾款全付。
但工程驗收無誤卻有物品數量不符,且無工程約變更調整是否為給付不完全或瑕疵給付(物品整體功能受損),那您要看一下當初簽約的內容有無擔保期限或相關違條款,若無請用民法的天王條款:誠信原則來主張吧,不需跟它們玩太多文字遊戲,約有就是要有,品項數量是明細帳,當然可以要求,若主張意識型能的功能不足或室內設計品味變化,那您就更好發灰了(灰灰灰,灰到底囉),4萬多打官司還真的不常見,但調解花錢不多難怪會被善用,只能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好好和解唄。
民事庭費用才1000塊錢,可是他找第一家發律師信也要錢阿,(可能第一家不想打這場)之後找第二家寫起訴狀子也要錢阿,對於他的堅持我實在匪夷所思,說有驗收結果沒有完整書面,品項才數就是有少,我也不是挑剔小瑕疵挑剔風格這種主觀的東西,我實在很好奇5月初他怎麼面對我面對調解官???
還是這種調解案也可以全權委託他的大律師出面就好,那不就更鮮更瞎了@@
如果櫃子簽約10尺 實做11尺 設計師可以請11尺的錢嗎

一般簽約都是以總價承攬為主(比較少實做實算) 如無追加減工程 驗收後是依原合約結算的
插話一句,有個小疑問...
櫃子可以拿尺量,
但是看不見的東西,比如埋進牆壁裡的,
或是不能量化的,
驗收時也就只能憑設計師一句話了對吧?
看到樓主的發文,
我才想到我也應該拿尺量我家。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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