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小弟自稱李某
李某為結婚購買一民宅,事後委託裝潢有限公司進行裝修
不久之後,李某與裝潢公司老闆共同前往驗收時,發現該裝潢公司聘用裝潢員工"簡稱崔某"
崔某因失戀在該客房廳自縊身亡,經法醫鑿定死亡時間約為一周左右
李某認為,在這準備結婚用的新房內看見一具屍體,其慘狀令人作嘔
該事件發生後,李某始終心有餘悸,經常惡夢纏身,美好的婚姻憧憬,卻被死亡壟罩
由於上述房屋已經不能再做為原告的婚房,致使原告不僅蒙受購屋與裝潢等花費數十萬的經濟損失
而且在精神上又遭受到難以言表的痛苦,為此要求該裝潢公司賠償房款、裝潢等損失以及精神損害
被告裝潢公司則辯稱,接受原告李某委託為其裝潢住房屬實,裝潢期間原告李某曾派人到施工現場
因房門被鎖無法進入,事後裝潢公司又與原告連繫共同去施工現場驗收,雙方進入現場發現崔某已死在房內
由於崔某的自殺屬於主觀故意行為,與裝潢契約上的履行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裝潢公司顯然沒有過錯
而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被告難以接受
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們,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決李某與裝潢公司有關賠償房款、裝潢等損失
以及精神損害的爭議?!
ozaki5678 wrote:
請問一下小弟自稱李某...(恕刪)
您可以參考相關案例
但就我所知
以前有發生過租客或是其它住戶跑到大樓跳樓變凶宅的案例
房東和屋主向死者家屬求償
沒有成功
如果真的很介意
自認倒楣便宜賣了吧...
ozaki5678 wrote:
請問有哪些相關法律條...(恕刪)
民法也許可
(1)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還是有難度,建議先詢問律師.
各鄉市公所都有免費法律諮詢,須注意諮詢時間!
重點在於你的舉證侵害賠償程度,有難度.
小弟不是讀法律的,只是剛好跟鄰居有些紛爭,有錯還請指正!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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