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近家中開始裝修自住的40年左右的老公寓,有敲掉原本的隔間重新用磚牆隔間,也有把磨石子地板換成拋光石英磚,廚房及浴室沒做變更,總共施工坪數約20坪左右.上網查了好像老公寓是可以不用申請,但是有的提及如果被檢舉還是要補申請,否則會被罰款,如果自己就可以和建管處申請,我想我就自己申請以免以後有爭議.我不是改成套房出租給人,我是自住,請問各位是否一定要和建管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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